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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沈政发〔2021〕20号
2021年12月31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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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政发〔2020〕4号)精神,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141号)有关要求,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应清尽清”的原则,组织市直各部门(单位)对2020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

  经梳理,本次纳入清理范围文件共309件。在各部门(单位)自查清理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审查确认,市政府决定,废止91件、失效10件、修改3件、继续有效205件。

  对于废止和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于继续有效和修改的文件,有关部门(单位)要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于废止和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废止和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附件:

  1.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2.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修改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修改文件

  一、《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奖补政策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138号)

  将“四、资金分担”中“市本级对各区、县(市)补助比例如下:皇姑区、新民市、辽中区、康平县、法库县补助90%;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补助70%;其他区补助50%”修改为“市本级对各区、县(市)补助比例如下: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补助70%;皇姑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补助50%;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大东区、浑南区补助40%”。

  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沈政发〔2015〕49号)

  删除第二部分第五条“逐步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制度”中的“2、‘一票否决’指标。申请人参加邪教组织的,取消申请积分落户资格”。

  三、《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5〕47号)

  将第一部分第五条中“鼓励建立县域内以县医院为龙头的医院集团,促进县医院与乡镇卫生院开展更为紧密的支援及分工协作机制”修改为“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网底’,实施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行政、人员、资金、业务、药品和信息‘六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