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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的解读
2022年01月03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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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发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政发〔2020〕4号)精神,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141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9〕2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十四五”期间推动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每年度集中组织开展1次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

  二、清理原则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应清尽清、应改尽改、应废尽废”的原则,对不符合现行政策、不符合现行法规、不符合时限要求、不符合沈阳实际的文件,采取重新制定、限期修订、废止失效等方式进行清理。

  三、清理范围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对2020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并对责任部门(单位)提报的清理结果开展集中审查,重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最终认定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309件。

  四、清理结果

  45个市直部门(单位)结合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共清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309件,其中,对依然可以指导支持当前工作或修改时机尚不成熟的205件文件予以继续保留,对阶段性工作已完成或不符合当前工作需要的101件文件予以废止失效,对违反上位法律法规、与同级文件内容相互冲突、与上位文件表述不一致的3件文件予以修改,清理结果全部做到依法依规,做到废止失效理由、依据充分,修改内容详细、准确。

  五、有关要求

  《决定》公布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文件目录和修改文件的具体内容,并就清理结果的运用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废止和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于继续有效和修改的文件,有关部门(单位)要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于废止和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废止和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