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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2〕10号
2022年06月07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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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市、区县(市)两个主体积极性,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方针,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县(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推进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在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针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两类突发公共事件,进一步细化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等三个方面市与区、县(市)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原则上将由市直接组织实施的应急救援领域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与区、县(市)统筹协调和跨区域的应急救援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区、县(市)范围内的其他应急救援事项确认为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1)市级财政事权。依法研究制定全市性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编制全市性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全市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开展市级部门与省主管部门联合主办的应急预案演练,省主办、市承办的应急预案演练,以及市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全市性应急预案演练等。

  (2)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开展市、区县(市)联合主办或由上级部门主办、市与区县(市)共同承办的区域性应急预案演练,以及由市主办、区县(市)承办的区域性应急预案演练。

  (3)区、县(市)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区、县(市)应急救援领域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编制区、县(市)地区性规划;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等。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市级财政事权。市级应对较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维护、市级应急物资储备。

  (2)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建在我市的国家级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驻我市国家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驻我市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承担跨区域增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市级区域性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

  (3)区、县(市)财政事权。区、县(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1)市级财政事权。市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建设及维护。

  (2)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省以上统一部署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含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相关信息化工作)和全市统一要求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市级主要负责市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市级部门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各区、县(市)主要负责区、县(市)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3)区、县(市)财政事权。区、县(市)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建设及维护。

  4.安全生产监管。

  (1)市级财政事权。市级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对各区、县(市)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市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等安全生产监管。

  (2)市与区、县(市)共同事权。全市安全生产协管员队伍建设管理。按照安全生产协管员岗位工资标准,城区协管员工资经费(扣除“五险一金”个人承担部分)市、区财政按照3:7承担;县(市)协管员工资经费(扣除“五险一金”个人承担部分)市、县(市)财政按照5:5承担。

  (3)区、县(市)财政事权。区、县(市)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管事项。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1)市级财政事权。市直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全市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2)区、县(市)财政事权。区、县(市)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省以上统一部署和全市统一要求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作。市级主要负责我市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总体方案、数据清查审核汇总、形成普查结果等;区、县(市)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为国家和省、市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相关工作。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省以上统一部署和全市统一要求的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工作。市级主要负责建立全市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市直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区、县(市)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全市灾害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1)市级财政事权。较大事故调查处理、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及由市提级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2)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省以上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及以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市启动响应的较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工作。

  (3)区、县(市)财政事权。一般及以下安全生产等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

  (四)其他事项。应急救援领域其他事项按照上级和市要求,结合实际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常怀民本之心、常思隐患之痛、常悬执法之剑、常筑安全之基”的指导性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城市运行、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工作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根据各地区的财力状况和工作任务量等因素,市本级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切实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持续深化改革。各区、县(市)政府要参照本方案精神,结合县乡财政和应急救援管理体制等实际,合理划分区、县(市)以下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区县(市)、乡镇政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加强区、县(市)统筹,加大对区域内财力困难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将适宜由区、县(市)政府承担的应急救援领域支出责任上移,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避免乡镇政府承担过多的支出责任。

  (四)密切协调配合。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形成合力,结合上级改革部署和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管理体制、事权职责等事项按照上级改革完成后的规定划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