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沈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2年07月13日来源:市科技局
[字体: ] 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沈阳市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领域诚信管理,提高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水平,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沈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2年8月15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市首次以“科研诚信”命名的规范性文件。

  一、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科研诚信建设相关文件精神及要求的需要。2018年以来,中央、省委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科技部先后出台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对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科学指引。在此背景下,我市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制定《办法》正是落实上述精神和要求的具体行动。

  二是探索建立我市科研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需要。2022年5月,沈阳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沈阳市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实施方案》,提出首要任务是要研究制定科研领域管理办法,建立适应我市特点的科研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办法》出台,为我市科研诚信管理新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具体方案,也为我市科技监管工作提供了新的抓手。

  三是夯实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制度基础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围绕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进一步压实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及科技人才计划项目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在科研活动中大力加强和实施“两审一承诺”,对失信行为进行诚信管理等,《办法》在保持原有科技业务诚信管理的基础上,补充了分级评价、信用修复等相关内容,并划定了失信行为的边界,确立了应承担的责任等,为全面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有效服务创新主体提供了有力补充。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中办发〔2022〕25号);

  (三)《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

  (四)《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

  (五)《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七)《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三、制定目的

  一是进一步加强我市科研诚信建设。从实行科研活动全覆盖全过程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活动监管机制、实施科研诚信ABCD四个等级分类监管、依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等级实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强化科研诚信监督保障等方面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筑牢科技创新的诚信基石,完善我市科技创新治理体系。

  二是进一步提升科研诚信管理水平。《办法》规定参与我市科技创新活动的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含承担人员、参与人员),受托管理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技评审咨询专家等为科研诚信管理责任主体,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第一责任主体,均需遵守科研诚信各项规定,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氛围。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29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职责以及实施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制。共5条,明确市科技计划实行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建立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制度、建立科研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推动建立科研信用信息归集、汇总、共享和应用机制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科研诚信分类监管。共6条,将相关责任主体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分别推行绿色、蓝色、黄色和红色监管,其中,C级黄色记录为一般失信行为,D级红色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共列举了14种失信行为情形,对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等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四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共5条,依据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分别对A、B、C、D四个等级责任单位或个人视情节予以激励或惩戒。

  第五章科研诚信监督保障。共4条,明确了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和科研诚信案件的受理举报、调查处理、申诉复查,以及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相关工作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单位,以及试行时间、有效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