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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解读
2022年05月07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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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鼓励企业加快复工复产,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出台了《沈阳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现对本政策措施各条款内容进行解读和说明如下。

  第一条:降低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成本。在减免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基础上,鼓励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协商减免租金。2022年,对于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在本年度内按月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额,免税期限最高不超过6个月;对于为非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按照服务业的免税标准,以补贴形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建设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政策背景:

  1.为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鼓励和引导出租方在疫情期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2022年对于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在本年度内按月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于为工业、农业、建筑业3个非服务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按照服务业的免税标准,以补贴形式给予支持。以实现为各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都获得同等效能的帮扶政策。

  支持方式:

  1.在2022年度内,对于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房屋),按月份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额,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区)级行政区域内的免税期限不超过6个月,其他地区免税期限不超过3个月。该项税收优惠由房屋出租人自主判别、自行申报享受,并将租赁合同、承租方属于服务业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材料、减免租金的相关材料等留存备查。

  2.对于2022年度内为工业、农业、建筑业3个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施行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按照为服务业的免税标准,以补贴形式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出租人,依据行业分类,自主向所在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城乡建设局提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证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减免房屋租金证明等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按照审批流程拨付补助资金。

  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 宛昕 22564806  

  市工信局  陈华卿 86589554 

  市农业农村局 苏文红 82703801  

  市城乡建设局 祝永泉 22565041

  第二条: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能负担。4月份,对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产生的水、电、气费用给予10%的补贴;5、6月份可申请水、电、气费用缓缴,缓缴期不超过6月30日。缓缴期内“欠费不停供”,免收欠费滞纳金。(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工信局、城乡建设局,沈阳水务集团、沈阳供电公司、沈阳燃气集团,各区、县(市)政府)

  政策背景:4月份,部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停工停业,生产经营受到影响,为减轻疫情影响,对企业4月份水、电、管道气费用给予补贴;5、6月份如果因疫情影响缴费困难,可向供应水、电、管道气企业申请费用缓缴,缓缴期不超过6月30日。缓缴期内“欠费不停供”,免收欠费滞纳金。

  支持方式:

  1.关于用水支持:市水务集团及其他供水企业,根据各区、县(市)供水主管部门提供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测算用水户4月份发生的用水费用,与用户确认补贴情况。用水户提出申请,水费补贴金额经各区、县(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市水务局确认核定后,按照政府相关程序对企业进行补贴。市水务集团及供水企业受理用户申请的5、6月份水费缓交,缓交期不超过6月30日,缓交期内“欠费不停供”,免收欠费滞纳金。

  责任单位:

  市水务局 崔君  22552866  

  沈阳水务集团 裴立远25607676  

  2.关于用电支持:4月份用电费用将以沈阳供电公司开具的4月份电费发票作为依据,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政策直达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经核定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市财政按照相关程序对企业进行资金拨付。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于5、6月份可向区(县)供电公司申请电费缓缴,缓缴期不超过2022年6月30日,缓缴期内“欠费不停供”,免收欠费滞纳金。

  责任单位:

  市工信局 王聪颖 22723601 

  沈阳供电公司 张滢 23154906  

  3.关于用气支持:燃气集团及其他管道气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用户名单,核算用户在4月份疫情期间发生的管道气费用,与用户确认补贴情况。经市建设局及有关地区核定后,按照政府相关程序对企业进行补贴。燃气集团及其他管道气燃气经营企业受理管道气用户申请的5、6月份气费缓交,缓交期不超过6月30日,缓交期内“欠费不停供”,免收欠费滞纳金。

  责任单位:

  市建设局 詹岭  22565268  

  沈阳燃气集团 刘佳 23506976

  第三条:支持市投资基金为中小企业纾困。支持市投资基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科创企业投资力度,筹集资金5000万元,设立盛京征信中小企业纾困专项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简化投资评估等审批要件和流程,2022年对于成长性好、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阶段性股权投资支持,单户企业投资额不超过200万元,原则上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部门:盛京金控、市财政局)

  政策背景:疫情影响下,中小微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一定冲击,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力度,增加企业抗风险能力,制定本政策,帮助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中小企业、科创企业。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力争迅速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支持方式:发挥沈阳企业征信平台在精准获客、投前审批、投后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在2022年内,对于成长性与发展潜力较好、经营合法合规且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优秀科技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苗”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单户企业投资额不超过200万元,原则上期限不超过1年。在履行必要审核程序的前提下,符合相关条件,纾困基金将以效率为先,豁免资产评估等要件,简化审批程序,尽早尽快将纾困资金投资到企业。

  责任单位:盛京金控  王阼臣   66693200          

  第四条: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充分发挥盛京征信平台功能,利用大数据征信模型,采取为企业办理“法人信用卡”等方式,推动金融机构扩大无抵押信用贷款投放规模。提升小微企业应急转贷业务便利度,降低转贷费率,7月31日前,在5天期限内免收资金占用费,对征信状况较好的企业,简化审批要件和程序。(责任部门:市金融局、财政局,盛京金控)

  政策背景:

  1.市委市政府为加快推进沈阳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设立沈阳盛京征信公司,要求增强金融服务能力,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企业征信平台等功能,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更多定制化金融产品,发展普惠金融、数字金融、绿色金融等,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

  2.根据辽宁省《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14号)及沈阳市《沈阳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沈政办发〔2017〕48号)文件,设立沈阳市应急转贷资金,解决我市企业融资转贷环节中存在的“资金筹集难、成本高”问题。对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保障其按期还贷、续贷的短期资金。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应急转贷提前落实有效担保,缩短银行续贷周期,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应急转贷业务5日内免收资金占用费。

  支持方式:

  1.依托沈阳企业征信平台大数据优势,全面推动征信产品在金融业务中的运用,进一步发挥征信产品在银行精准获客、贷前审批、贷中贷后管理等方面的保障作用,扩大征信赋能的助融效应。盛京征信联合金融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专门研发小微企业专属纾困融资产品,为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问题。依托各类惠企贴息政策,持续推进征信产品服务迭代升级,积极搭建政银企信合作新模式,加速小微企业纾困速度。

  2.应急转贷资金适用对象为诚信经营且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取得金融机构续贷款授信且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自本政策下发之日起至7月31日,用款周期在5日期限内免收资金占用费,超出5日的部分按照每天0.4‰收取资金占用费。

  责任单位:

  盛京金控  刘伯锴     26782810

  李  佳     22566120

  市金融发展局  孙冰蕾  22721451  

  第五条: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对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2021年发生的且2022年4月1日(不含)前未结清的单笔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在2022年1至3月实际支出利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计算,单户企业最高补助金额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季度环比增量的1%提供资金激励。(责任部门:市工信局、金融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政策背景:

  1.为积极应对疫情对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助力企业加快复工复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助。

  2.2020年人民银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创设两项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金融机构对暂时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两项直达工具延续实施至2021年末。为了继续做好金融支持保市场主体工作,从2022年开始,金融机构与企业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同时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鼓励增加普惠小微贷款。

  支持方式:

  1.本条款由市、区两级工信部门组织实施,支持对象为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各区县(市)工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申报并进行初审确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制定资金安排计划,经公示期无异议后,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2.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持的机构范围为符合要求的地方法人银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按照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向地方法人银行提供资金,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操作,向地方法人银行提供资金,资金金额按照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季度环比增量(即本季度末比上季度末增量)的1%确定。资金按季审核发放,当季余额增量为负的,后续季度补足后再计算增量,推动普惠小微贷款余额持续增长。

  责任单位:

  市工信局      于海洋  86589553  

  市金融发展局  孙冰蕾  22721451  

  人民银行沈阳营业管理部 杨鹭  22838982 

  第六条: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鼓励我市产业链龙头企业增加采购量、缩短付款周期,引领带动上下游企业同步复工复产。上半年,对建延补强产业链作用明显,产值达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奖励5万元,产值增量每增加5000万元再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获得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信局、财政局)

  政策背景:受疫情影响,我市工业运行出现下滑,稳增长面临较大压力。为鼓励我市产业链龙头企业增加采购量、缩短付款周期,引领带动上下游企业同步稳产扩产,拉动全市工业经济向好发展,对发挥带动作用的产业链龙头企业予以支持。

  支持方式: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由企业向属地区县(市)工信局提出申请,区县(市)工信局初审后上报市工信局,经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合格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拨付给企业。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石梁  22867959  

  第七条:鼓励制造业企业增加投资。对上半年入统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新建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补助,单体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上半年入统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体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信局、财政局)

  政策背景:为鼓励和引导制造业企业加大投资力度,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原有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进行补充调整,增加了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按5%比例给予补助支持,提高了现有企业扩建、扩产和生产线调整等技术改造项目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补助比例,从原来的5%提高到10%。

  支持方式:对上半年入统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新建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补助,核定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及附属设施投资、设备投资和信息化建设投资;对上半年入统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的10%给予补助,核定范围包括:设备投资、信息化建设投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立项内容进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审核依据以项目立项内容和实际完成投资为准,单体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各地区工信局负责项目初审,对申报项目上半年完成投资进行把关,将符合条件项目向市工信局进行推荐。由市工信局总体负责此项政策的组织落实,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宋健  22721584  

  第八条:促进新兴产业企业快速发展。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加快发展,推动科技型企业不断创新,做大做强。2022年上半年,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新兴产业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20万元。

  政策背景:本轮疫情以来,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面临较大压力。为积极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尽快实现复工复产、达产满产,进一步提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动力,拟对上半年实现较快增长的企业给予支持。

  支持方式:对2022年1-6月,我市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企业,可通过沈阳市新兴产业资金管理系统申报,区、县(市)发改局初审后提报市发改委,经第三方机构评审合格后,由市发改委履行相关程序后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将资金拨付企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张春澈  22723824  

  第九条: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加快发展。2022年上半年,对于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经对企业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等方面综合评价后,每户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于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经绩效评价后,按照2022年上半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

  政策背景:为充分发挥数字经济企业发展快、效益高、与各产业各行业相融合等特点,助力数字经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减少受疫情影响导致的生产经营负担,实现快速复工复产、带动经济社会发展。借鉴外地相关政策,制定出台本条政策。

  支持方式:围绕培育壮大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及服务业、集成电路等数字经济企业,根据企业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经济效益等主要经济指标,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经对企业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等方面综合评价后,评选出不超过20家数字经济企业,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三年内限获奖励一次。围绕2022年上半年投资建设的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绩效评价后,择优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向所在区、县(市)发改部门进行申报,经区、县(市)发改部门进行基础审核通过后,集中推荐申报至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汇总后委托第三方评审,按照建议名单报政府审定后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安振兴 李天 83985930

  第十条:实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政策。2022年更大力度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的暂退比例由80%提高到100%。(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政策背景:2022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旅行社行业造成严重冲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支持旅行社行业纾困发展。市文旅局积极落实国家、省市相关帮扶精神和惠企政策,制定《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对旅行社暂退保证金从原80%提高至100%。

  支持方式:市文旅局在其官网(网址:http://wlgd.shenyang.gov.cn)公示了《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提供相关申请书下载和公示办理流程。办理流程为:旅行社按照该通知查询办理暂退信息,准备办理要件材料;旅行社与银行预约办理暂退时间;按约定时间到保证金管理银行参加退款业务;银行按照退款规定,审核旅行社退款材料,办理退款手续,将退款打入旅行社账户。

  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张玉圣  31619032

  第十一条:发放文化和旅游消费券。向我市居民(包括外地来沈人员)发放1000万元文化和旅游消费券,用于旅游景区、文创店、电影院等消费。(责任单位:市文旅局、财政局)

  政策背景:为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百城百区”文化旅游消费助企惠民行动计划的通知》,缓解疫情对沈阳文化旅游消费市场带来的冲击,通过发放文化旅游消费券为市民及来沈游客提供消费补贴的形式,全力支持帮助市内文旅企业克服困难,助企惠民,引客入沈,促进文旅市场和社会经济复苏发展。

  支持方式:2022年沈阳市文化旅游惠民消费券将待市防指解除影院等场馆接待量限制后适时发放。本次活动覆盖市内文化、旅游产业十一类文化旅游产业企业(商户)。通过GPS定位在沈阳的市民及来沈游客利用“云闪付”领取并消费,即可抵扣相应金额。本次活动设置满700减200、满300减100元、满150减50元、满60减30元、满40元随机立减最高10元共五档消费券。200元消费券主要适用于市内星级宾馆消费;100元消费券主要适用于书店、音像店等出版物零售场所及普通宾馆酒店消费;50元消费券主要适用于剧院剧场、创意园区、旅游景区、文博场馆、旅行社市内线路、KTV、游戏厅、工艺文创品店及电影院线下定制观影套餐等场景;30元消费券主要适用于电影院线下及云闪付云影票小程序等线上购票渠道等场景;未参与上述四种力度消费券活动的小型文旅商户(包括但不限于网吧、文具用品店等)无需领券,直接出示云闪付付款码支付,即可参与满40元随机立减最高10元活动。每种面额消费券单用户单月各限领2张,单日各限领1张;随机立减活动单用户单月可享两次优惠。每个消费者每月最高可享受780元优惠。本次活动启动后将同步开通商户报名通道,符合适用行业范围并有意愿参加活动的商户可通过“银联辽宁”公众号进行报名,经沈阳市文旅和广电局审核通过后即可参与活动。

  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李晓亮  31619061   

  第十二条:实施社会保险综合帮扶。按照国家、省规定,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水路运输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3个月,缓缴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1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继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参保单位,按照90%的比例进行返还,前期已预返还60%的按30%比例再进行补差;大型企业按30%比例返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税务局)

  政策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援企稳岗和加强民生保障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保障新冠疫情期间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维护我市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确保经济平稳发展。

  支持方式:

  1.按照国家、省规定,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水路运输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3个月,缓缴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1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2.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号)文件规定,我市从2017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单位、个人费率各为0.5%。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延续实施该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

  3.2022年12月31日前,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 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前期已预返还60%的按30%比例再进行补差。返还方式仍然采取“免申直返”。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无需申报,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通过数据筛选和比对确定拟返还名单,经公示无误后将资金直接返还到参保单位账户。不符合“免申直返”但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单位,可到参保所在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养老保险联系人:任虹谕 22899313

  失业保险联系人:潘  勇 22539041

  工伤保险联系人:时  刚 22511952

  第十三条:助力企业稳岗扩岗。在延续援企稳岗补贴前提下,对于2022年上半年聘用人员增加的企业实施一次性扩岗奖励,较去年年底每新增1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按每人500元标准在规定时间内依申请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奖励上限为20万元。

  政策背景:在延续援企稳岗补贴的前提下,为鼓励我市企业稳岗扩岗,出台此政策,维护我市就业总体稳定,助力企业恢复生产。

  支持方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2022年上半年聘用人员增加的企业,可以申请发放扩岗奖励。奖励对象为2022年6月末用工数较2021年12月末用工数增加、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人员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企业。对于2022年6月末聘用人员较2021年12月底每新增1人,按每人500元标准一次性奖励企业,同一企业奖励上限为20万元。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的区、县(市)人社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校合格后,市财政局将资金划拨至各区、县(市)财政局,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奖励资金发放给相关企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孙宁  31401170  

  第十四条:优化调整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我市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或毕业五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按月予以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政策背景:鼓励更多的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减轻成本负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让补贴政策惠及更多企业。在原有政策要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可申请补贴,放宽条件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按月予以补贴。

  支持方式:支持对象为沈阳市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年度或毕业五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按月予以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统一由市人社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向所在区、县申报,审核通过并公示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庞欣  22520766  

  十五、加快兑现产业扶持资金。加快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涉企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对2021年度各项惠企资金,5月底前兑现拨付到位;对2022年度各项惠企政策,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2022年上半年涉企专项资金分配下达进度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政策背景:为帮扶企业纾困解难,提升造血能力,加快落实各级涉企项惠企资金,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加紧推进各专项资金的分配下达,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措施原则上实行“就高不兼得”,所需财政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相关政策条款具体申请条件、操作流程等相关事宜,可咨询各责任单位政策联系人。各责任单位要安排人员做好政策咨询、解答、业务办理等相关工作。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个体工商户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者类型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