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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的解读
2021年11月17日来源:市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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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1〕19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调整一批政务服务事项。

  二、基本情况

  组织市直部门对相关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征求了市直部门和各区、县(市)意见,起草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取消、下放、调整94项政务服务事项。其中,取消46项、下放至各区县(市)13项、调整管理方式24项、依法律法规新增3项、收回原由区县(市)实施的8项。

  三、主要内容

  本次取消下放调整的政务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照省政府文件,我市相应做出调整的事项;二是结合我市实际,自主取消、下放、调整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取消35项、新增3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1〕19号)取消、下放、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共计59项。其中,14项不涉及我市,7项我市已先期调整完毕。

  我市对应取消35项、新增3项。一是因法律法规修订废止,同步取消“对违反《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等9项;二是根据省政府事项调整决定,取消“铁矿矿山、有色矿山、稀土深加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等26项市级职权;三是依法律法规同步新增“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处罚”等3项。

  (二)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我市自主取消下放调整56项

  一是降低准入门槛,取消11项。将法律法规依据不足或设定依据已废止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等11项事项直接取消,不再审批,由政府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是优化再造流程,下放13项。立足推进全链条下放审批权限,赋予县区更大经济管理权限,破解企业群众“两头办”“折返跑”问题,下放“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等13项事项。

  三是转变管理方式,调整24项。强化数字赋能和业务协同,通过数据共享推送、部门间协同办理等方式,将“娱乐场所备案登记”“机动车维修业备案”“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等24项事项转为内部管理事项,在实现有效管理前提下,不再需要企业群众向政府部门申请办理。

  四是提升行政效能,回收8项。进一步科学配置权力行使层级,综合考虑实际办件量、专业人员配备、行政运行成本、市场监管要求等因素,将“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非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经营许可”等8项目前由区县(市)实施的权限,收回至市级政府部门统一实施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