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人社发〔2023〕19号
时间:2023年06月07日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 打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06月07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工信局,大数据局:

  按照“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沈阳市大数据管理局
2023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按照我市关于“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策内容。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园可享受一次性建园资助、绩效奖励、运营及服务补助。

  1.一次性建园资助:满足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园给予50万元一次性建园资助。

  2.绩效奖励:每两年对大学生创业园进行绩效评价,符合条件的给予30万-80万元的绩效奖励。

  3.运营及服务补助:每年度对大学生创业园的运营支出给予最高30万元,服务支出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

第二章 大学生创业园建设

  第三条 总体原则。大学生创业园应以“激发大学生创业意识、促进大学生创业能力”为宗旨,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求,以应用为导向,突出行业管理和服务特色。应加大各类社会资源整合力度,依据大学生创业企业需求,针对性地开展创业辅导和服务,提升对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服务水平。

  第四条 基本定义。本细则所涉及几项基本定义如下:

  1.大学生创业园(大创园)。向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孵化服务为重点,扶持大学生创业企业发展、促进创业成果转化的平台、载体及各类特色街区(小镇),应在人社、科技、工信、教育等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载体中产生。

  2.大学生。入驻大创园创业取得《营业执照》时未超过40周岁的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高职院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在校生及毕业生。

  3.大学生创业企业(大创企业)。以大学生为主在我市大创园内注册创办的企业,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是大学生且所持股份不低于10%,或自然人中第一大股东是大学生,或该企业股东中的大学生股东所持股权合计不低于30%。

  第五条 建设模式。开展大创园建设需告知所在地的区级人社部门。完成大创园建设后,向区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对大创园的建设情况进行评审,原则上每次参与评审的大创园不少于3家(特殊情况除外),评审合格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授予“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园”。

  第六条 场所场地。大创园应具备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可自主支配经营的场地(租用场地的,应有2年以上租赁期限)。并满足以下条件:

  1.设置集中整体规划、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中办公面积不少于80%)免费场地,供大创企业入驻。

  2.应设置固定的办公、会议、路演、接待等功能区域,有条件园区可设置仓储、超市、食堂、住宿、物流、停车场等功能区域,功能区域划分合理、界限明确。

  第七条 设备设施。大创园内实现通水、通电、通讯、通路、通供暖。园区主要路口或建筑内应设置园区地图、指向牌、应急疏散导向标志、消防安防设施等。办公区域应配置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空调等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园区可配置供创业人员休息、住宿、餐饮、娱乐、健身等设施设备。

  第八条 组织机构。大创园应具备专门运营管理的独立法人机构,接受政府引导,以孵化大创企业为主营业务。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运营机构有较强业务水平的服务团队;

  2.运营机构分工明确、部门设置清晰,至少设置办公、服务、监管、财务等部门,其中部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办公部门负责园区日常管理、档案归档、制度规划建设等;服务部门负责为企业提供申请项目、政策、投资、贷款、注册、税务等咨询工作;监管部门负责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带动就业、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财务部门负责园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专项资金管理等财务方面内容。

  第九条 人员配置。服务团队人数应不少于5人,70%以上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和具有相关行业工作经验。应具有一定的运营能力,熟悉创新创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能够整合创新创业资源,具有投融资服务的能力或渠道。同时应拥有具备项目分析能力、产业链分析能力;开展企业申报项目、政策、投资、贷款、注册、税务等方面咨询工作能力的专(兼)职人员或合作机构,并配备具有国家级或省市级认定的创业导师。

  第十条 规划制度。大创园应建立相应的发展规划及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制定园区1-5年内发展规划、长期发展规划,针对大创企业服务和科技创新的专项规划。

  2.应建立完善的大创企业进出标准与考核评估、管理人员考核、财务管理、创业园管理、物业管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3.应建立完善的消防、供电供水、电梯、通风、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维护,并定期检查。

  4.应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区分公共区域卫生和办公环境卫生管理,配备专人每日清扫。

  第十一条 业务管理。大创园应建立大创企业管理服务档案,记载以下内容:大创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销售、利税、风投引入等经营数据),入驻大创企业的申请材料、租赁合同、进出明细台账、综合服务、大创企业个性化服务等内容。应定期更新、统计、上报大学生创业园面积使用情况以及企业销售、利税、风投引入等经营数据。

  第十二条 园区管理。大创园由经营单位自身负责管理。按照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探索、总结大学生创业园在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方面的经验,引导创业园规范有序发展。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第三章 入驻与服务

  第十三条 企业入驻。结合园区服务特色和产业发展优势,明确园区功能定位,制定园区总体入驻方案,吸引包括大创企业在内的企业入驻,其中每年度免费入驻大创企业(成立五年内)不能少于20户。其中免费入驻是指大创园为大创企业所提供的场地租金、物业费、服务等。

  第十四条 签订协议。园区需与大创企业达成共识后签订协议,协议一年一签,并明确服务期限、收费状况、服务计划、服务内容、双方权利与义务等。

  第十五条 服务提供。园区需向入驻大创企业提供基础服务、创业辅导服务、培训与交流服务、投融资服务、资格认定服务、企业走访服务、反馈与投诉服务,服务期为五年。

  第十六条 企业退出。建立大创企业考核评估机制,适时组织内部评审,对于五年服务期满、无法继续经营的、不符合入园政策条件的企业实行退出机制,并办理服务结束手续。

  第十七条 后续跟踪。利用大创园有关资源为大创企业提供后续服务,并不定期跟踪了解企业发展情况,收集企业发展数据,并建立相应台账。

第四章 建园资助

  第十八条 资助标准。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建园资助。一次性建园资助与其他同级、同类资助不可兼得。

  第十九条 资助条件。大创园经认定后运营满一年,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其中租用场地的,自申报之日起尚有2年以上租赁期限。

  第二十条 资助主体。

  大创园一次性建园资助的申报主体单位一般为大创园的建设、管理、服务单位。如大创园建设单位与管理服务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与管理服务单位需协商明确申报主体后方可申报。如因此产生纠纷的,人社部门将不予拨付。

  第二十一条 所需要件。

  1.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申请表(附件1);

  2.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园一次性建园资助申请表(附件2);

  3.申报主体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场地租赁协议、场地产权证书等;

  4.孵化企业相关材料,包括近年孵化企业数据库、在孵大创企业清单、孵化成功案例等;

  5.园区制度的相关材料,包括创业园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办法、人员配置及职责、财务管理制度等;

  6.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补贴程序。经认定的市级大创园,运营期满一年后,向所在地的区级人社部门申请,由市级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对大创园的建设情况进行评审,原则上每次参与评审的大创园不少于3家。经评审合格,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9月底前,由市级人社部门拨付一次性建园资助。

第五章 绩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奖励标准。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按照培育孵化成效给予每周期30万-80万元的绩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奖励条件。大创园在申报周期内对入驻大创企业提供的创业导师指导、创业咨询、创业培训、投融资指导、人才招聘培养、创业项目路演等创业服务,入驻大创企业取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含培育)、沈阳市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等孵化成果进行绩效工作考核。

  按百分制计分,评分达到70分及以上不足80分的,给予30万元奖励;评分达到80分及以上不足90分的,给予50万元奖励;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给予8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所需要件。

  1.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园绩效奖励申请表(附件3);

  2.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申请表(附件1);

  3.大创企业创业服务档案、图片、视频等资料;

  4.大创企业孵化成果介绍、孵化企业相关成绩证明等;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考核程序。绩效考核周期为两年,首次认定大创园的在运营满两年后可以申请,大创园的孵化成果不可重复使用。大创园运营满两年后,向所在地的区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社部门根据组织专家对大创园该周期内孵化成果等绩效工作成绩开展评审,原则上每次参与评审的大创园不少于2家(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七条 拨付程序。通过考核的大创园,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9月底前,由市级人社部门拨付绩效奖励。

第六章 运营及服务补助

  第二十八条 补助标准。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其免费场地可享受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基本运营补助和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公共服务补助,最长期限不超过认定大创园后的36个月。其中,免费场地的运营及服务补助与其他同类型补助不可兼得。

  第二十九条 补助内容。

  1.基本运营补助是指免费场地运营中所产生的基础费用,其中包括:租金、物业费;

  2.公共服务补助是指免费场地运营中所产生的服务类费用,其中包括:水费、电费、采暖费。

  第三十条 所需要件。

  1.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园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4);

  2.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申请表(附件1);

  3.大创园运营单位年度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核拨付。运营补助每年度开展一次,实行年度补贴制度。每年为符合条件的大创园办理上一年度的运营补助。6月底前大创园向区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区级人社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社部门。7月底前市人社部门对大创园经营状况进行实地核验和审核,依据审核结果确定补助金额并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9月底前由市级人社部门拨付运营补助资金。

第七章 资金来源

  第三十二条 资金来源。一次性建园资助、绩效奖励、运营补助资金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由大创园所在地区级财政承担,在人才专项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连续两次绩效评价未获资助或不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的大创园,予以摘牌。

  第三十四条 申请本政策扶持的大创园,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大创园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项目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市科技、工信、教育、大数据等部门需配合市人社部门开展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资金保障。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申请表.docx

     2.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园一次性建园资助申请表.docx

     3.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园绩效奖励申请表.docx

     4.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园运营补助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