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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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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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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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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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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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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A、B、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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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尖人才(D类)和基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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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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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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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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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补贴服务,旨在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对高校大学生、高技能人才、高层次人才提供了创业、购房、生活、社保、安家等多方面的补贴服务,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推进沈阳振兴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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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场地(租)补贴
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生,按照实际租赁期给予每年10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其中困难家庭大学生给予每年12000元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2年;享受补贴期间,每带动1人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每月增加500元,每月最多增加1500元。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
大专生每月300元、本科生每月6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2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
“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或养老保险缴费单位注册地在康平县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上浮10%。符合多重提标条件的,不重复提标。
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
本科毕业生补贴2万元,研究生中硕士毕业生补贴4万元、博士毕业生补贴7万元。
在校生、新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契税补贴
2016年3月25日起,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新毕业生(毕业5年内),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其缴纳的契税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补贴资金按财政管理体制契税分享比例由市、区两级分别负担。
注:每名在校生、新毕业生只可享受一次此项补贴。
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
大专生每月500元、本科生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2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
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安家费
对符合补贴条件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费2000元。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按照实际缴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补贴享受期限为24个月。如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最多可延长6个月。
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为一次性补贴,每人1000元。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毕业生参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市及区、县(市)、开发区财政部门提供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我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水平。其中,市财政部门给予相当于我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0%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区、县(市)、开发区财政部门在市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基础上,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其余部分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期不足一个月的毕业生不享受见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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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新引进高技能人才生活补贴
高级工(三级)600元/月,技师(二级)800元/月,高级技师(一级)1000元/月,最长发放36个月。
全职新引进高技能人才购房补贴
我市各类企业全职新引进的非沈阳市户籍、年龄55周岁以下的高级技师、“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在我市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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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才认定分为顶尖人才(A类)、杰出人才(B类)、领军人才(C类)、拔尖人才(D类)四个层次。
其中,A、B、C类作为高层次人才。
经认定的人才,按照“兴沈英才计划”相关规定,发放“高层次人才卡(或人才卡)”,享受以下人才补贴:
奖励和住房补贴
对新当选的“两院”院士等A类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500万元奖励、100万元科研经费、“一人一议”解决首套购房问题;每年支持5名左右为沈阳作出突出贡献的B类高层次人才,给予250万元奖励、110万元项目经费、150万元首套购房补贴;每年支持50名左右来沈在沈的C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0万元奖励、70万元科研经费、100万元首套购房补贴。
人才贡献专项奖励
根据人才做出的实际贡献,对在我市工作、上一自然年度依法纳税且年度工资薪金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 A、B、C类)、科技型企业中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科技创新骨干人才,依据贡献程度分类分档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长资助3年。
按照人才年度工资薪金,人才贡献专项奖励分为16档,奖励标准详见下表:
序号
奖励分档
年度工资薪金(万元)
奖励金额(万元)
1
第一档
30-34
0.5
2
第二档
35-39
0.8
3
第三档
40-49
1
4
第四档
50-59
1.5
5
第五档
60-69
2
6
第六档
70-79
2.5
7
第七档
80-89
3
8
第八档
90-99
3.5
9
第九档
100-149
5.5
10
第十档
150-199
10.5
11
第十一档
200-299
15
12
第十二档
300-399
22
13
第十三档
400-499
29
14
第十四档
500-599
36
15
第十五档
600-699
43
16
第十六档
700以上
50
创业支持
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启动阶段给予最高1000万元启动资金;
发展阶段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
战略科技人才项目团队“一事一议”资助。
人才公寓补贴
经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A、B、C类人才(以下称“A、B、C类人才”),可采取先缴后补的形式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免租补贴上限为A类人才5000元/人/月、B类和C类人才3000元/人/月。在申请人才公寓项目无房源的情况下可申请轮候补贴,轮候补贴按足月计算发放,补贴标准为A类人才3000元/人/月、B类和C类人才1500元/人/月。轮候结束后,申请者应在7日内与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协议并入住人才公寓。免租补贴和轮候补贴政策共享政策时长,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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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A、B、C类人才以外的其他人才租赁人才公寓,享受人才公寓房租补贴政策,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补贴按足月计算发放。当实际租赁人才公寓面积不大于对应人才层次享受补贴面积时,以实际缴纳房租价格的50%按月给予补贴;当实际租赁人才公寓面积大于对应人才层次享受补贴面积时,按以下公式计算给予补贴:月补贴金额=对应人才层次享受补贴面积/实际居住面积×实际缴纳房租价格50%。
《沈阳市人才公寓建设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所称人才是指经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A、B、C、D类人才和基础人才,不同人才享受不同补贴面积标准,具体分类详见下图《沈阳市人才公寓补贴面积标准表》
沈阳市人才公寓补贴面积标准表
类别
范 围
享受补贴租赁面积上限
补贴标准
认定层次人才
A类人才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一事一议
上限5000元/月
B类人才
120㎡
上限3000元/月
C类人才
D类人才
90㎡
当实际租赁面积不大于对应人才层次享受补贴面积时,以实际房租价格的50%按月给予补贴;当实际租赁面积大于对应人才层次享受补贴面积时,按以下公式计算给予补贴:月补贴金额=对应人才层次享受补贴面积/实际居住面积×实际房租价格50%。
基础人才
认定人才以外的45岁以下博士毕业生。
75㎡
40岁以下硕士毕业生。
50㎡
35岁以下本科毕业生。
40㎡
30岁以下专科毕业生。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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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申请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与注册地一致)首次在沈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申请材料
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生持下列所需要件到本人创办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
(一)《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
(二)《企业带动就业人员增加补贴申请表》;
(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创业场地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六)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出国、出境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教育部认证的学历、学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八)申请带动就业补贴需提供被带动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困难家庭大学生申请补贴需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1.低保家庭毕业生提供户口簿、本人及家庭在有效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需提供户口簿、区县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家庭主要成员(以户口簿为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农村低收入家庭毕业生需提供户口簿、区县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的有效证明;
4.脱贫家庭中的毕业生需提供户口簿、区县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的有效证明;
5.特困毕业生需提供本人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6.孤儿毕业生需要提供个人有效的《儿童福利证》原件及复印件;
7.残疾毕业生需提供市级以上残联部门颁发的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8.烈士子女需提供户口所在区县或定期领取抚恤金所在区县的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
9.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提供本人有效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办理
渠道1:线下办理
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生持所需要件到本人创办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
渠道2:线上办理
沈阳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创业补贴申领 (点击查看)
违规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场地补贴实施办法要求认真审核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对部门审核不严,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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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本专科毕业生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我市户籍,毕业两年内(其中,毕业超一年的须毕业时非我市户籍,毕业后新落户我市);
2.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
(二)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我市户籍,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毕业后在沈缴纳养老保险未超过2年;
3.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
面向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可享受我市相应层次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政策。
注:本政策与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不可兼得。
申请材料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缴纳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及参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及参保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
申请办理
渠道1:线下办理
申请人到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渠道2:线上办理
申请人通过“盛事通”APP申请,可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盛事通”APP
违规处理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次月发放,首次(第二个月)一次性发放前三个月生活补贴,第四个月生活补贴由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申请人第三个月实际缴纳养老保险情况核对信息,据实发放(未缴纳不予补发),以此类推。
核对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生活补贴暂停发放:
1.申请人养老保险比对月份未缴费;
2.申请人户籍迁出沈阳;
3.其他应停止发放的情况。
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况,生活补贴终止发放:
1.申请人提出终止发放;
2.申请人死亡;
3.超过首次申请日期36个月;
4.其他应终止发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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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就业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毕业生,在沈首次购房(2017年1月1日后购房),申请时毕业年限、首次购房时间均不超过五年,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可享受相应层次购房补贴政策。
注:首次购房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已经领取补贴的申请者,不按照新标准补差额。
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持下列要件到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所在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养老保险参保分局划分;其他养老保险类型按参保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划分)。
1.《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籍留学生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在沈企业或事业单位连续缴纳的六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和缴费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购房时间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网签合同复印件。
申请办理
申请人须到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所在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养老保险参保分局划分;其他养老保险类型按参保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划分)。
违规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购房补贴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审核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违规骗取财政资金的申请人,依法纳入市失信黑名单,对被列入国家、省、市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人,拒绝提供财政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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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新毕业生(毕业5年内),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的。
注:每名在校生、新毕业生只可享受一次此项补贴
申请材料
购房人身份证件、房证、契税完税凭证,学生证或者毕业证。
申请办理
1.购房人持以上证件,到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购房补贴审核窗口申领补贴;
2.购房补贴审核窗口查询电子档案,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符合规定:购买行为发生时购房人身份为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或者新毕业生(购房时毕业未满5年),且购房人未领取过此项补贴。按照前款规定审查购房人学籍情况后,即可按照契税缴纳额度全额计算补贴款,并向购房人发放《个人购房契税补贴领取凭证》。同时,在契税完税凭证上加盖“已领取在校生契税补贴”印章;
3.购房补贴发放窗口依据领取凭让,向购房人发放补贴款。
各区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地址、联系电话
和平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和平区砂山街98号(希望大厦) 83303083
沈河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沈河区团结路88号(房产超市三楼) 88576265
大东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 88572171
铁西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铁西区重工街北一西路(金谷大厦) 25853670
皇姑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城建地产大厦 86010000 转2号键(不动产业务)(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于洪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16甲 于洪广场东侧 25832746 (三和大厦三~五楼)
浑南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浑南区新硕街1-1号 23770017
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50号 81763597
苏家屯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88-3号3门 29829836
沈北新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 8961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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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申请时满足毕业5年内,在县域地区企业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沈阳户籍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注:本政策与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不可兼得。
申请材料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缴纳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及参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办理
申请人到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册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违规处理
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由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申请人当月实际缴纳养老保险情况据实发放(未缴纳不予补发)。
核对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暂停发放:
(一)申请人养老保险比对月份未在县域地区企业缴费;
(二)申请人户籍迁出沈阳;
(三)其他应停止发放的情况。
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况,终止发放:
(一)本人提出终止发放;
(二)申请人死亡;
(三)超过首次申请日期36个月;
(四)其他应终止发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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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到我市县域地区企业就业,签订3年以上(含)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注:安家费只能享受一次,不可重复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安家费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毕业证(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办理
毕业生携所需要件向参保单位申请,参保单位初审合格后携带相关要件到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
违规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操作细则认真审核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违规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纳入市失信黑名单并追缴安家费资金,对被列入国家、省、市失信黑名单的个人,拒绝提供财政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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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对毕业年度(毕业生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和离校两年内(以毕业证登记时间为准)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在沈阳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经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注:(一)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即:本人按月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补贴部分后发放至领取补贴本人银行卡。
(二)已申领灵活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后出现以下情况,终止其补贴并不得再次申请:
1.用人单位录用并缴纳养老保险;
2.本人申请提出退出保险补贴政策;
3.企业法人(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
4.死亡;
5.其他应终止发放的情况。
(三)申请人如学历提升,取得学籍后补贴停止发放,待符合条件时可再次申请。
(四)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可单独申请。
(五)大额医疗保险费不予以补贴。
(六)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不予补发,按提交申请当月起予以发放。
申请材料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非我市户籍的申请人额外提供居住证原件;
(三)本人领取补贴银行卡;
(四)未毕业申请人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已毕业申请人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申请办理
渠道1:线下办理
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渠道2:线上办理
沈阳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点击查看)
违规处理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发放工作,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对弄虚作假骗取保险补贴的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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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我市辖区内的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中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脱贫家庭中的毕业年度的毕业生和特困人员、孤儿、残疾、烈士子女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年度的毕业生(以下称毕业生),并有求职创业意愿且首次申领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
申请材料
(一)沈阳市高校、中职(含技工学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审批表
(二)毕业院校开具的毕业生资格证明原件
(三)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毕业生提供申请补贴所需的身份证明材料
1.低保家庭毕业生提供户口簿、本人及家庭在有效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需提供户口簿、区县及以上相关 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附件1)原件、家庭主要成员(以户口簿为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农村低收入家庭毕业生需提供户口簿、区县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的有效证明原件;
4.脱贫家庭中的毕业生需提供户口簿、区县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的有效证明原件;
5.特困毕业生需提供本人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6.孤儿毕业生需要提供个人有效的《儿童福利证》原件及复印件;
7.残疾毕业生需提供市级以上残联部门颁发的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8.烈士子女需提供户口所在区县或定期领取抚恤金所在区县相关部门出示的证明;
9.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提供本人有效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办理
渠道1:线下办理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学校申请并填写《沈阳市高校、中职(含技工学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审批表》
渠道2:线上办理
沈阳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点击查看)
违规处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对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及专款专用,保障求职创业补贴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到毕业生本人账户中。对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单位及个人,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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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研究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开具到我市,户口落在我市,档案转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两年内初次未就业的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收入低于我市社会平均工资家庭和就业困难的应届毕业生优先。
申请材料
1.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
2.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零就业家庭、收入低于我市社会平均工资家庭和就业困难的应届毕业生,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供证明并由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农村的提供村委会证明并由乡镇民政部门签署意见)。
3.填报《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申请办理
渠道1:线下办理
见习单位应严格按照见习政策接收见习毕业生,每月按所属关系分别向市或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渠道2:线上办理
沈阳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点击查看)
违规处理
对检查发现虚报、瞒报见习补贴或见习补贴使用存在问题的见习单位,扣减当期就业见习补贴经费,取消该见习单位的资格,并追究见习单位法人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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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在我市依法纳税的各类企业(含中、省直驻沈企业)全职新引进的外埠高技能人才,且需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依法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技能人才。
申请材料
(一)《沈阳市全职引进高技能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沈阳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三)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复印件。
申请办理
渠道1:线下办理
初次申请生活补贴的高技能人才,需用人单位在每月月初,将上个月份初次申请高技能人才生活补贴相关材料报送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渠道2:线上办理
1.沈阳市人才服务数字化平台服务事项:全职新引进高技能人才生活补贴
2.可通过“盛事通”App线上申报
违规处理
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申领的单位和个人,经核实将依法依规追缴补贴经费,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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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首次新引进到沈阳就业,首次就业前未在沈阳有过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2.申请人首次新引进到沈阳就业时,须已分别成为高级技师、“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3.申请人引进后在沈阳市内首次购房。
4.申请人应与我市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由该企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5.夫妻双方都符合条件的,限一方申报。
申请材料
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沈阳市新引进高级技师、“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术大奖”获得者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引进单位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申请人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可官网打印);
4.高级技师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提供“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证书(含原件、复印件及国家人社部文件);
5.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购房屋权属证书(购房合同)、开发商出具的购房款发票、完税凭证或二手房的所购房屋权属证书(购房合同)、完税凭证。
申请办理
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申报,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审核发放。
1.申报。由用人单位负责统一组织申报。对本单位符合申请购房补贴条件的,指派专人负责,定期集中收集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沈阳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进行初审。
2.审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核;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区、县(市)分局负责核实申请人提交房产情况。
3.公示。经审核认定后,拟补贴对象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购房补贴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违规处理
在沈工作三年的认定。领取购房补贴的申请人,须在我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累计三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应退还购房补贴。经核查在我市工作不足三年的应按照工作年限比例退还购房补贴,拒不退回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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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申请人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得到社会和行业认可。
认定范围
全职在沈工作人才、柔性引进人才、有意来沈的外埠人才均可提出认定申请(党、政、群机关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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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一:自主认定
经授权的重点企业、重点院校、科研院所等用人主体,结合《沈阳市人才认定办法》及《认定标准》,制定符合用人主体实际的认定细则(包含认定标准、工作程序、监督管理和退出机制等),提供人才培养管理规章制度,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后,可自主认定相应人才,认定标准和程序可适当简化。人才经自主认定后,原则上需在企业全职工作3年以上,期限内与企业解聘的自主认定人才,须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取消人才相应层次及政策待遇。
1.个人申报
用人主体自主认定后,申请人可登陆“沈阳政务服务网”或手机“沈阳政务服务”APP填写、上传相关信息,提出认定申请。
2.公示发布
经自主认定的人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后,统一公示、发布,确定人才层次。
模式二:直接认定
符合《认定标准》中明确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认定。
1.个人申报
申请人可登陆“沈阳政务服务网”或手机“沈阳政务服务”APP填写、上传基本信息,引入诚信承诺机制,直接纳入人才认定范围。
2.单位推荐
纳入人才认定范围的申报人,应在3个月内通过所在单位(或意向单位)进行推荐申报。
3.公示发布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符合《认定标准》明确条件的人才进行直接认定,确定人才层次,统一公示、发布。
模式三:评审认定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评审认定各类人才。试行高层次人才评价举荐制度,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科技创新人才,由两名及以上A、B类高层次人才举荐,可进行评审认定。
1.个人申报
申请人由所在单位推荐后,可登陆“沈阳政务服务网”或手机“沈阳政务服务”APP填写、上传申报材料。
2.评审认定
综合人才专业水平、能力潜力、工作经历、业绩贡献、薪酬待遇等,由高层次人才或行业知名专家举荐,进行评审认定,确定人才层次。
3.公示发布
经评审认定的人才,统一公示、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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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人才认定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人才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工作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或认定结果,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单位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人才政策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才认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归口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人才认定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直接认定工作;对自主认定用人主体制定认定细则进行指导,对认定结果进行核准备案;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评审认定工作。市工信局、市科技局负责围绕我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推荐自主认定人才企业名单,不定期调整更新,并进行行业指导。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研究解决。人才认定工作中发现不认真履职尽责、出现严重问题的,取消认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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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的人才,按照“兴沈英才计划”相关规定,发放“高层次人才卡(或人才卡)”,享受政策待遇和服务保障,纳入沈阳市人才库进行管理、服务。
满足条件的还可以申请人才公寓免租补贴和轮候补贴
申请条件
1.租赁人才公寓条件(首次申请时应符合):
(1)经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A、B、C、D类人才;
(2)除以上四类人才之外,申请人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非我市户口或落户我市未满2年,且博士生不大于45周岁,硕士生不大于40周岁,本科生不大于35周岁,大专生不大于30周岁。
2.申领人才公寓免租(房租)补贴条件:
(1)在我市(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无自有住房(以现实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为准);
(2)未享受我市公租房及租赁补贴政策;
(3)A、B、C类以外人才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应为申请人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保险不予补贴)。
注:以上补贴互不兼得,且不与其他住房保障类补贴、生活类补贴等同时享受。
申报材料
1.申领人才公寓免租(房租)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租赁协议》;
(2)缴费发票(收据);
(3)《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
(4)居民身份证;
(5)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副本(仅A、B、C类人才提供)。
2.申领轮候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沈阳市人才公寓轮候补贴申请表》;
(2)《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认定表》;
(3)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副本;
(4)居民身份证。
申请办理
渠道1:线下办理
1.免租补贴申请流程(A、B、C类人才):
(1)签订协议。申请人可拨打电话或到店咨询有租赁意向的人才公寓,双方谈合后签订《租赁协议》,填写《认定表》(由人才公寓项目门店提供)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2)申请。申请人在签订《租赁协议》后,由工作单位(创业实体)人事人员携带审批要件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出认定申请。
2.轮候补贴申请流程(A、B、C类人才):
申请人所申请的人才公寓项目无房源情况下,选择排号房源,填写《沈阳市人才公寓轮候补贴申请表》。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人事人员携带审批要件到单位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办理。
渠道2:线上办理
沈阳市人才服务数字化平台服务事项:
沈阳市人才公寓免租(轮候)补贴申请 (点击查看)
违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运营机构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1)转租(借)给其他人的;
(2)改变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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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的人才,按照“兴沈英才计划”相关规定,发放“高层次人才卡(或人才卡)”,享受政策待遇和服务保障,纳入沈阳市人才库进行管理、服务。
满足条件的还可以申请人才公寓免租房租补贴
申请条件
1.租赁人才公寓条件(首次申请时应符合):
(1)经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A、B、C、D类人才;
(2)除以上四类人才之外,申请人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非我市户口或落户我市未满2年,且博士生不大于45周岁,硕士生不大于40周岁,本科生不大于35周岁,大专生不大于30周岁。
2.申领人才公寓免租(房租)补贴条件:
(1)在我市(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无自有住房(以现实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为准);
(2)未享受我市公租房及租赁补贴政策;
(3)A、B、C类以外人才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应为申请人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保险不予补贴)。
注:以上补贴互不兼得,且不与其他住房保障类补贴、生活类补贴等同时享受。
申报材料
1.申领人才公寓免租(房租)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租赁协议》;
(2)缴费发票(收据);
(3)《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
(4)居民身份证;
(5)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副本(仅A、B、C类人才提供)。
2.申领轮候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沈阳市人才公寓轮候补贴申请表》;
(2)《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认定表》;
(3)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副本。
(4)居民身份证。
申请办理
(1)签订协议。申请人可拨打电话或到店咨询有租赁意向的人才公寓,双方谈合后签订《租赁协议》,填写《认定表》(由人才公寓项目门店提供)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2)申请。申请人在签订《租赁协议》后,通过项目门店提交相关申请表、审批要件。
违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运营机构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1)转租(借)给其他人的;
(2)改变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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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等7项人才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4号)文件规定:“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规定第二条申请条件(一)本科或硕士学历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国、境外高校毕业生)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我市户籍,毕业两年内(其中,毕业超一年的须在毕业后新落户我市);2.毕业后首次在我市实现就业或创业,完成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诉求人申请时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通过盛事通APP进行线上申请。根据诉求人自述情况,非沈阳户籍,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
扫码下载盛事通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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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皆可申报,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
工作时限:每季度1日起60工作日内发放上季度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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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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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问题系通过非本人实名关联的政务网账号登录代为办理造成,人才认定初审及复审申报,需由本人通过个人实名账号登录政务网(非企业账号)进行申报,通过其他人员的账号登录申报,会造成信息无法填报、无法生成“盛京人才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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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ABCD四类人才,并发放相应的人才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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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24—12333—1(进入人工接听)
咨询时间:工作日全员接听,周末及法定节假日设值班座席。
微信咨询:关注“沈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公众号,点击左下角“发布诉求”栏目,发布您要咨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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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024-22531302
沈河区人社局 024-24855507
和平区人社局 024-31912275
铁西区人社局 024-25711356
皇姑区人社局 024-86267667
大东区人社局 024-88504833
浑南新区人社局 024-23844089
于洪区人社局 024-85831307
沈北新区人社局 024-89863050
苏家屯区人社局 024-89121280
辽中区人社局 024-87821329
新民市人社局 024-87851026
法库县人社局 024-87125305
康平县人社局 024-87338066
经济开发区人社局 024-646895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