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发改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及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减负降本相关政策,加强社会监督,实行动态化管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229号)等文件规定,我们对《2019年沈阳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2019年沈阳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中的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动产登记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