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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局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17年03月09日来源:市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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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局 2017年03月0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沈阳市房产局认真贯彻《条例》的各项要求,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总体公开情况

  组织各部门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和我省两个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研究制定《市房产局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分解表》,将行政权力运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方面作出规定,并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要求。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016年,以中国沈阳政务公开服务网、沈阳房产网和媒体等为载体,共发布各类信息1443条。其中:局机关发布信息492条,占全局发布信息总量的34.1%;局所属各单位发布信息951条,占全局发布信息总量的65.9%。另外,向市档案馆及时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0件。

  市房产局在中国沈阳政务公开信息网共发布本局政府信息185条。其中包括:

栏目

数量

占比

组织机构

3

1.6%

政策法规

12

6.5%

行政执法

3

1.6%

规划计划

1

0.5%

统计数据

1

0.5%

财务信息

4

2.2%

工作总结

1

0.5%

工作动态

122

66%

时政解读

2

1.1%

市政府重点项目

1

0.5%

重大建设工程

1

0.5%

保障性住房信息

33

18%

房屋征收和补偿

1

0.5%

  市房产局除在中国沈阳政务公开信息网发布信息外,在局门户网站共发布政府信息951条。其中:商品房初始登记批复信息栏目发布信息543条,占总数的57.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栏目发布信息408条,占总数的42.9%。

  三、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情况

  (一)对《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的棚户改造、家村危房改造、节能暖房工程、供热旧管网改造、旧住宅区环境改造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等工作任务,在局门户网站集中公开工作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等,并每季度公开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在沈阳市政府网、沈阳政务公开服务网公开权力清单19项,明确了职权类型、依据、责任事项、承办机构等,并及时更新。

  (三)制定了《市房产局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事项,按照制度规定在决策前通过网站、媒体向社会公开。

  (四)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我局2016年度负责的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共22个,涉及5家单位。包括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等供暖行业项目3个,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2个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维护类项目,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以及公租房建设维护、廉租房经适房补贴资金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类项目14个。相关进展情况已在沈阳房产网主动公开。

  (五)市场监管公开。按照《关于督办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我局对行政检查事项制定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了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了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并将“一单、两库、一细则”在沈阳房产网上进行了公布。

  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在沈阳政府网、沈阳市政务公开服务网和沈阳市房产网的重要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公开了2014年-2015年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及完成情况、棚户区改造方面国家、省、市级政策文件,并公开2016年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年底前公开完成情况;按照《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46号)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主体,应充分利用本级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公开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及进展情况。结合《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六项制度》(沈房发〔2016〕32号),要求各征收管理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现场设置征收公示栏,公示征收管理部门、实施单位、征收决定、公告、办事流程及工作时间、人员、电话等等,做到应示尽示。在《沈阳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各地区严格审核程序,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批环节的结果、补助对象名单、金额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同时,要求给被改造户发放“明白卡”载明:补助范围、对象、标准、改造方式和建设标准。

  (二)保障性住房信息。专门建立了沈阳住房保障网(www.syszfbz.com),并与沈阳政府网和沈阳政务公开服务网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对接,及时公开住房保障政策、申请程序、建设项目和年度计划、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分配、退出公示信息及公积金年度报告等。

  五、政策解读工作

  制定了《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回应机制的实施方案》,明确相关单位的责任,使工作落实得到保障。2016年22条房产新政出台,我局积极联系各相关委办局开展新政的解读工作,于6月1日出台解读细则,利用各类媒体公开发布,并通过沈阳电视台的《沈阳新政》栏目为公众解读,并印制了政策解读手册。9月29日,22条房产新政解读工作在沈阳市2016年政务公开业务培训会上作先进经验交流。

  六、回应社会关切情况

  (一)建立并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我局设立了新闻发言人,新闻助理团队设在局宣教处,专门负责新闻发布选题、素材、搜集舆情、接待媒体采访等工作。今年共召开新闻发布会5次。分别是:“迎新春惠民生”多部门联合新闻发布会、沈阳市2016-2017采暖期新闻发布会、老旧小区改造成果新闻发布会、棚户区改造新闻发布会、城乡建设发展新闻发布会。

  (二)政务微博微信工作。9月中旬,按照市网信办安排,就今年全市老旧小区改造情况进行了“微访谈”,同时,在沈阳电视台《沈阳新政》栏目也进行了宣传。截至目前,已在沈阳市房产局官方微博(新浪微博)累计发布微博48余条,依托市网信办沈阳新社区微信平台发布相关政策及我局开展的主要活动共35条。

  (三)按照市政务公开处的安排,组织交易中心、保障办、供热办、小区办等部门人员参加《沈阳新政》、《连心桥》、《看今天》、《民生连线》等栏目32次,为市民讲解群众关心的住房保障、物业、供热、房产交易等实际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在“5•15”政务公开日活动中,我局制定了详细的活动方案,组织交易中心、小区办等8个部门17名业务骨干参加了在沈河区多福社区开展的“房产专题进社区政策咨询”活动。活动中,就居民关心的房屋登记、小区物业、供热工作等相关问题进行政策解读。

  七、依申请公开工作

  2016年,市房产局共受理信息公开申请68件,信件受理6件,当面受理59件,网络受理3件,均已办结,并及时上报市政务公开办备案。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涉及房产登记、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方面问题。其中,同意公开的44件,同意部分公开的2件,不同意公开的2件,不属本行政机关公开的7件,申请信息不存在的8件,撤销申请的5件。答复申请均以书面形式,通过信件或当面送达方式送交申请人,没有超时现象,没有向申请人收取费用。有1件引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答复。

  八、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2016年,市房产局共承办省、市建议提案113件,其中,主办80件,协办33件,涉及城市供热、小区物业、房地产市场、和房屋登记等多个领域。目前,所承办的建议提案已全部办结,办复率、满意率100%,主要做法为:一是高度重视,加强责任落实;二是完善制度,夯实工作基础;三是拓展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能。在沈阳市政务公开服务网公开办理复文3件,吸收采纳意见建议78条,有效的推动房产管理服务工作再上新水平。

  九、制度机制建设情况

  (一)组织机构建设

  市房产局成立了由主管局领导任组长,局属各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确定局办公室作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更新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根据《条例》的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手册》的要求,市房产局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公开了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并定期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和完善。

  (三)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转发了国家、省、市贯彻《条例》的有关文件,制定了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等多项制度,建立健全了公文公开源头认定机制和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文件制做单位为主动公开的主体,文件公开、清理、发布、更新的负责明晰,确保政府信息及时主动公开。

  (四)建设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市房产局按照《条例》要求,已经在局内开辟专门区域,添置查阅、复印等设备,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方便公众查阅。

  (五)积极开展培训和宣传工作

  一是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业务培训。邀请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知识、当前面临的难题、精典案例等内容为全局机关、企事业干部进行了讲解,进一步提升了全局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参加了市督考办组织的政务公开业务培训会,对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民心网政策解读、利用网络新媒体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等进行的学习。二是加强宣传,推进政务公开。积极参加媒体栏目活动,参加《沈阳新政》、《连心桥》、《看今天》、《民生连线》、“三进”栏目活动等32次,直接与市民交流互动,现场解答市民提出的供暖、房地产市场管理等实际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开展“5•15”政务公开日活动,提高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进一步完善政府新闻发布体系,向社会披露和解读公众关注度高、公益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决策等政府信息。

 

2017年3 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