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沈政发〔2022〕16号
2023年01月11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打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141号)有关要求,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应清尽清”的原则,组织市直各部门(单位)对2021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

  经梳理,本次纳入清理范围文件共256件。在各部门(单位)自查清理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审查确认,市政府决定,废止48件、失效7件、修改3件、继续有效198件。

  对于废止和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于继续有效和修改的文件,有关部门(单位)要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于废止和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废止和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附件:

  1.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厅)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继续有效)

  2.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厅)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废止)

  3.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厅)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失效)

  4.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厅)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修改内容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