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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2〕12号
2022年06月13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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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新发展理念,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当加强市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权,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支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沈阳、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在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和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领域其他事项等五个方面市与区、县(市)的财政事权。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生态环境事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将市统一安排各地区共同落实的事项、跨区域跨流域及重点区域、重要领域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市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给予一定支持。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1.市级财政事权。全市性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全市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等事项。

  2.区、县(市)财政事权。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等事项。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1.市级财政事权。全市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全市性主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全市性环境执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市级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市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及能力建设等事项。

  2.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省事权以外的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监测,省事权以外的重点污染源及排污口监测,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及较大生态环境应急事件应急监测等事项。

  3.区、县(市)财政事权。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一般生态环境应急事件应急监测、一般污染源及排污口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本地区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区、县(市)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及能力建设等事项。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1.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全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管,全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具体实施及监管,全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管,全市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市性自然保护地监管、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全市性生态保护修复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性辐射安全管理、环境安全管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市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

  2.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全市重特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事项。

  3.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区、县(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落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监管,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具体实施及监管,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监管,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自然保护地监管、生态保护修复指导协调和监督,辐射安全管理、环境安全管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事项。

  (四)环境污染防治。

  1.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放射性污染防治,在全市范围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市界、重点流域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和修复,噪音污染防治等事项。适当加强市在跨市界、跨区域及全市范围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权。

  2.区、县(市)财政事权。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市给予适当补助;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和水(含地下水)污染防治,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1.市级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市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技术规范等事项。

  2.区、县(市)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区、县(市)生态环境领域政策、技术规范等事项。

  3.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标准按照外事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责任,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区、县(市)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确保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坚持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