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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2〕11号
2022年06月13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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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发挥市、区县(市)两个主体积极性,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县(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巩固全市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省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市和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除上级补助外,由市和区、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市以下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以及纳入省免费开放范围的省级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省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纳入上述范围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省级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省以上与我市按照6∶4分担。对市以下分担部分,市与区、县(市)财政分三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市与和平区、沈河区(含金融商贸开发区)、铁西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东区、于洪区、沈北新区、浑南区按照4∶6分担;第二档市与皇姑区、苏家屯区按照5∶5分担;第三档市与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按照7∶3分担。纳入上述范围的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市以上财政根据大型体育场馆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对区、县(市)转移支付资金。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将国家和省、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除上级补助外,由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区、县(市)转移支付资金。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中央和省、市确定并由市直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市确定并由市直职能部门与区、县(市)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除上级补助外,由市与区、县(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区、县(市)确定并由其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市直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国家和省、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区、县(市)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除上级补助外,由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区、县(市)转移支付资金;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市直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和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区、县(市)组织实施的国家和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除上级补助外,由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区、县(市)转移支付资金;区、县(市)组织实施的区、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市直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市与区、县(市)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财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区、县(市)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市直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由市直职能部门指导区、县(市)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财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对区、县(市)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市直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区、县(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市预算内投资支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财政事权或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市与区、县(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市财政要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区、县(市)财政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

  (三)协同推进改革。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并根据改革发展形势及相关条件成熟情况,适时优化调整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