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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燃气用户安装燃气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2〕3号
2022年03月07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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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推进燃气用户安装燃气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推进燃气用户安装燃气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全面推进全市燃气用户安装燃气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非居民用户燃气报警装置等安全设备安装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立足于建设韧性城市,促进燃气行业本质安全,最大限度防范和杜绝燃气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一)坚决查处我市各类不合格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的流通、销售及使用等行为。

  (二)搭建燃气报警系统监测管理平台,实现燃气报警装置实时监测。

  (三)全面推进我市燃气用户按照规定安装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非居民燃气用户做到应安必安,居民燃气用户做到应安尽安。

  (四)推进管道燃气用户及时更换到期燃气灶具、燃气表、连接管,实现燃气用户燃气灶具、连接管、自闭阀、燃气表、燃气报警装置的本质安全。

  三、工作内容、职责分工和工作时限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本次燃气报警系统安装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燃气经营企业是实施主体。

  (一)全面做好摸底工作。全面摸清我市燃气用户(含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燃气报警系统的安装使用基本情况,按照居民燃气用户、非居民燃气用户分别建立台账。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燃气经营企业

  完成时限:在完成非居民燃气用户摸底工作的基础上,2022年3月底前完成居民燃气用户摸底工作。

  (二)全力推进安装工作。新安装的燃气报警系统须符合国家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具有国家认定的合格证书。

  1.推进非居民燃气用户燃气报警系统及安全设施安装工作。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应选择具有防爆、远传监测功能的燃气报警系统,数据须上传至燃气经营企业监测管理平台,同时将信息推送给用户。

  (1)未安装燃气报警系统的燃气用户,可自行采购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也可委托属地燃气经营企业设计、安装。

  (2)已安装燃气报警装置但未实现远传功能的燃气用户,可自行联系厂家加装远传装置,并保证信息有效接入监测管理平台,也可委托属地燃气经营企业实施整改或更换。

  (3)已安装燃气报警装置但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燃气用户,可自行采购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也可委托属地燃气经营企业安装。

  (4)商业用气设备或燃气管道设施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的,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紧急切断装置和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应符合消防相关管理规定),并与燃气报警装置连锁。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探测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自行联系厂家改造,也可委托属地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报警装置实施整改或更换。

  非居民燃气用户拒不安装燃气报警系统及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后,及时报告属地政府依法处置。

  瓶装液化石油气非居民燃气用户,使用单支气瓶的燃气用户应安装燃气报警装置和调压器、连接管;使用瓶组的燃气用户应在符合消防设计规范要求的同时,安装燃气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和调压器、连接管。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燃气经营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完成安装或既有报警系统提标改造工作

  2.推进居民燃气用户燃气报警系统的安装工作。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应选择具备远传功能的家用燃气报警系统及安全设施,燃气报警装置数据须上传至燃气经营企业监测管理平台,同时将信息推送给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燃气用户安装调压器、连接管。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燃气经营企业

  完成时限: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人民政府要督促属地燃气经营企业优先完成30年楼龄(1992年以前)建筑用户及独居老人等风险较高的重点燃气用户家用燃气报警装置的集中安装工作;新民市、辽中区、康平县、法库县人民政府要本着“提前完成工作目标”原则,自行制定安装计划,并督促属地燃气经营企业按计划实施;2022年12月底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属地燃气经营企业力争完成安装工作。

  3.结合智慧城市建设要求,各燃气经营企业应逐步为用户更换具有与家用报警器连锁切断功能的智能燃气表。沈阳燃气集团要制定更换计划,上报至市城乡建设局后,组织实施。其余燃气经营企业要制定本地区更换计划,上报至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城乡建设局后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燃气经营企业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4.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搭建本企业燃气报警系统监测管理平台,实时接收并汇集本企业用户报警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并实现同区级平台共享信息。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搭建的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应具备接入燃气报警系统监测功能,建成后与企业燃气报警系统监测管理平台信息实现交互对接。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燃气经营企业,市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报警监测管理平台搭建工作,2022年6月底完成市级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中燃气报警监测预警功能的开发和应用工作。

  (三)全面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连接管、燃气灶具及配件等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连接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液化石油气瓶阀、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四、燃气报警系统及安全设施采购方式及选型

  (一)采购方式

  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居民燃气用户燃气报警系统的招标采购,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并负责为用户安装。

  非居民燃气用户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进行采购安装燃气报警系统,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公示设备厂牌、型号、采购价格、安装费用等信息。

  (二)燃气报警系统及安全设施的定义及选型

  燃气报警系统及安全设施的定义、选用标准应符合《沈阳市燃气报警系统及安全设施选型基本要求》。

  五、资金安排

  (一)管道燃气

  非居民燃气用户的燃气报警系统、连接管的采购、安装及整改资金由用户自行承担。

  居民燃气用户燃气报警系统、自闭阀、连接管的采购、安装所需资金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筹措并承担,市、区两级财政对达到验收标准的各按50元/户标准对燃气经营企业予以补贴,依据实际安装数量,3年内补贴到位。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资金支付流程,由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

  非居民燃气用户的燃气报警装置及调压器、连接管的采购、安装资金由燃气用户自行承担。

  既有居民燃气用户调压器、连接管的采购、安装所需资金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筹措并承担,市、区两级财政对达到验收标准的各按25元/户标准对燃气经营企业予以补贴,依据实际安装数量(安装时燃气用户应交回正在使用的调压器和连接管),3年内补贴到位。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资金支付流程,由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项工作在市燃气安全排查整治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调度,各区、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组织架构,组织本地区的安装工作。

  (二)制定工作计划。市燃气安全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本方案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制定详细工作计划,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按时完成。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各燃气经营企业从即日起至2022年底实行周报制。各燃气经营企业于每周一前,要将按时间节点完成的上周工作周报及本周实施计划安排报至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汇总本地区工作开展情况并形成周报和本周计划安排,于每周二前报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做好督办考核。此项工作列入市、区两级年度绩效考核重点工作中。任务落实到单位、到部门、到专人,定期开展督查考核工作,促进落实到位,按时完成。

  (四)落实补贴资金。燃气经营企业应积极筹措资金,组织设备采购。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年度资金需求优先将本项工作资金需求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所需资金。

  (五)强化宣传引导。结合燃气排查整治宣传,对燃气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的安装工作向燃气用户尤其是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宣传。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街道(乡镇)和各基层组织向广大燃气用户全面宣传、普及有关政策,耐心向燃气用户讲解使用燃气报警装置对于防范事故、保障安全的重要作用,最大程度取得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沈阳市燃气报警系统及安全设施选型基本要求


附件

沈阳市燃气报警系统及安全设施选型基本要求

  沈阳市燃气报警系统及安全设施选型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燃气报警系统定义

  居民燃气报警装置:指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非居民燃气报警装置:指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居民燃气报警系统:由居民燃气报警装置,智能燃气表组成,具有燃气泄漏自动报警、自动切断、报警信息传输到指定监测管理平台等功能。

  非居民燃气报警系统:由非居民燃气报警装置、电磁式紧急切断阀组成,具有燃气泄漏自动报警、自动切断、报警信息传输到指定监测管理平台等功能。

  居民安全设施:指自闭阀、连接管。

  非居民安全设施:指连接管。

  居民燃气用户:以燃气为燃料进行炊事或制备热水为主的家庭用户。

  非居民燃气用户: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非居民用气场所燃气报警系统安装要求

  对于此类场所,根据场所规模分情况设置。

  (一)非居民用气场所面积大于或等于80平方米,选择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即由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阀等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

  (二)非居民用气场所面积小于80平方米,可采用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即由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紧急切断阀等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应与紧急切断阀连锁实现报警自动切断。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员工食堂等人员密集型用气场所参照燃气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非居民用气场所标准执行。

  三、生产厂家及产品要求

  (一)生产厂家取得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燃气相关产品生产项。

  (二)生产厂家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三)产品应取得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产品的性能要求

  (一)燃气报警系统

  所采用的燃气报警装置具有远传功能,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符合《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要求,控制器应符合《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2008)标准。

  居民燃气用户燃气报警装置应符合《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2—2019)标准。探测器表面应具有工作状态指示灯,指示其正常监视、故障、报警工作状态,并具有气体传感器寿命状态指示功能。

  工业及商业燃气用户燃气报警装置探测器应为防爆型,应符合《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标准。探测器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再将探测器置于正常环境中,30秒内应能自动(或手动)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二)调压器

  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调压器应具有《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08)规定的过流切断、超压切断、低压切断安全保护功能,且调压器使用寿命不得低于8年。

  (三)自闭阀

  自闭阀应符合《建筑用手动燃气阀门》(CJ/T180—2014)和《管道燃气自闭阀》(CJ/T 447—2014)要求。当管道供气压力出现欠压、超压时,不用电或其他外部动力,具有自动关闭并须手动开启功能。

  (四)燃气表

  带自动切断功能的燃气表应符合《膜式燃气表》(GB/T6968—2019)标准和《无线远传膜式燃气表》(CJ/T503—2016)要求。

  (五)连接管

  居民燃气用户在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管。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米且不应有接头。

  金属软管应符合《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197—2010)要求,橡胶软管应符合《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CJ/T491—2016)要求。连接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六)紧急切断装置

  紧急切断阀应符合《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 394—2018)要求。当接收到控制信号时,能自动切断气源,并能手动复位。

  (七)燃气灶具

  居民燃气用户应选择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2007)标准的燃气灶具;带有熄火保护装置。

  (八)液化石油气瓶阀

  液化石油气瓶阀应符合《液化石油气瓶阀》(GB/T7512—2017)标准。

  以上规范、标准均为现行标准,如有更新,按新标准执行。

  五、产品的售后服务责任

  (一)燃气报警装置及安全设施生产厂家在本市设有固定场所的售后服务网点,免费为用户提供其产品的安装、使用指导,应用户要求提供免费上门服务。

  (二)燃气报警装置及安全设施生产厂家承担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

  (三)燃气报警控制系统、调压器、自闭阀、连接管、燃气灶具、紧急切断阀、液化石油气瓶阀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