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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9〕19号
2019年07月18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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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全面落实中央、省改革要求。按照中央部署及要求,以省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基础,以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首先将与人或家庭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

  ——合理确定我市分担比例。在结合国家改革进程和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兼顾各区、县(市)财政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适当向区、县(市)倾斜,合理调整市与区、县(市)分担比例,努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有序推进改革稳步向前。按照国家改革总体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对暂不具备改革条件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的划分格局。

  (二)主要目标。按照国家、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程,力争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以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确定的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为基础,将包括义务教育类、学生资助类、基本就业服务类、基本养老保险类、基本医疗保障类、基本卫生计生类、基本生活救助类和基本住房保障类共8类22项内容,纳入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二)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和分担方式。

  1.市与区、县(市)按比例分档分担。包括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11项,按照中央、省、市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省与我市按1:4分担。对市以下分担部分,市与区、县(市)划分三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市与和平区、沈河区(含金融商贸开发区)、铁西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东区、浑南区按40:60分担;第二档市与皇姑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按50:50分担;第三档市与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按65:35分担。

  2.市与区、县(市)按现行政策执行。对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正版学生字典补助标准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免费提供省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少数民族学校和工读学校等发行的少量教材,按现行渠道征订和发行,所需资金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试点县所需资金由县自行统筹安排,中央、省和市财政给予奖补。

  对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由市级按现行政策给予补助;二是廉租住房保障所需资金依据各区、县(市)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按现行政策给予补助。

  3.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退役人员安置、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8项,依据各区、县(市)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区、县(市)政府要落实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主体责任,将上级下达的提前告知等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统筹用于按标准保障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改革后市与区、县(市)不同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分担方式实现统一,各地区要加强不同项目间预算资金的统筹安排,以确保本地区支出责任按标准保障到位。

  (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与省对口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动向和省政府政策文件精神,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政策要求,履行好提供各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不断提高我市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各级财政要完整、规范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资金预算,完善资金预算管理流程,同时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保障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上级部署及要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所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强化绩效目标和执行监管,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