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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1〕2号
2021年02月10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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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7号)精神,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1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加强各级财政事权的执行能力,明确共同财政事权中市与区、县(市)各自承担的职责,将财政事权履行涉及的各个环节在市与区、县(市)之间作出合理安排。

  (三)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市级政府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落实好区、县(市)政府在授权范围内的责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

  (四)充分结合地区发展特点。充分考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县(市)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及机构改革需要,科学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事项进行调整完善,稳步推进改革工作。

  (五)统筹兼顾改革发展和现实情况。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改革相关要求,同时充分尊重市与区、县(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历史沿革和既定原则,实事求是推进改革发展工作,进一步明晰市与区、县(市)交通运输领域权责。

  二、主要内容

  在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等六个方面市与区、县(市)的财政事权。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区、县(市)财政事权的,由区、县(市)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一)公路。

  1.国家高速公路。

  市级财政事权:市承担国家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2.地方高速公路。

  市级财政事权:市承担地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的地方高速公路建设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3.普通国道。

  市级财政事权:市承担普通国道路政管理职责。

  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除中央、省负责以外的普通国道建设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4.普通省道。

  市级财政事权:市承担普通省道路政管理职责。

  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的普通省道建设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5.农村公路。

  市级财政事权:市承担全市农村公路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等职责。

  区、县(市)财政事权:区、县(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及路政管理职责。

  6.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

  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的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7.道路运输。

  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的道路运输管理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承担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二)内河航道和水路运输。

  1.内河航道。

  市级财政事权:市承担全市内河航道及其相关设施的规划职责。

  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内河航道及其相关设施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2.水路运输。

  市级财政事权:市承担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管理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

  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水运绿色发展和水路运输管理,客运码头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及所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搜寻救助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三)铁路。

  市级财政事权:市承担由市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相应管理职责。

  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除中央和省负责以外的干线铁路和城际铁路及除省负责以外的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项目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以及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职责。

  区、县(市)财政事权:区、县(市)承担由区、县(市)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相应管理职责。

  (四)民航。

  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省控股民用机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建设、运营、维护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区、县(市)财政事权:区、县(市)承担非省控股民用机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建设、运营、维护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五)邮政。

  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及其他邮政公共服务的具体执行事项实施,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的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六)综合交通。

  1.综合运输发展。

  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集疏运体系及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以及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2.应急保障。

  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国家应急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除上述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市和区、县(市)履职能力建设,由市和区、县(市)分别承担相应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开展市际和区、县(市)际合作等事项。市级单位由市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区、县(市)单位由区、县(市)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细化任务目标,强化督查评估,认真落实本方案明确的改革措施。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市级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切实发挥市级规划引领作用,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区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严格落实支出责任。对于区、县(市)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的,原则上由区、县(市)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区、县(市)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区、县(市)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市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和财力状况给予一定转移支付补助。

  (三)完善配套制度。在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