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缓解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财政运行压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对《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19号)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与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分担比例。原改革方案中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等11项市与区、县(市)按比例分担事项,由“市与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按65:35分担”调整为“市与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按70:30分担”。
二、其他内容仍遵照原方案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