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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沈建发〔2023〕19号
时间:2023年07月25日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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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07月25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燃气经营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沈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市城乡建设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局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及明确有关保护要求,现将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调压站及露天调压装置等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及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保护范围与控制范围

  (一)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输配管道压力分级见附件1)。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二)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三)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二、关于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相关要求

  (一)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调压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作业的,建设单位应与燃气企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三、关于燃气设施控制范围相关要求

  1.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确需进行上述第二项(一)列出的活动时,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建设单位应与燃气企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2.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控制范围内:确需进行第二项(二)列出的活动时,建设单位应与燃气企业制定燃气调压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燃气调压设施的安全。

  四、权属单位及有关单位的保护责任

  (一)燃气设施所属企业应当履行的保护责任

  1.燃气企业应依据《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等有关规定,设置燃气设施的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装置和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其输配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标志不清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新。在调压设施周围的围护结构上应设置禁止吸烟和严禁动用明火的明晰标志;无人值守的调压设施应清晰地标出方便公众联系的方式。

  2.燃气企业应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等规定,对燃气管道等设施定期巡查、安全检查、维护、维修和更新,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燃气设施,应及时更新、改造、修复或停止使用。

  (二)有关单位应当履行的保护责任

  1.单位和个人从事地下挖掘、钻探、打桩、敷设管线、顶进、取土以及进行爆破、动用明火、倾倒或者排放腐蚀性物质、种植深根植物等作业的,在作业前应查明施工作业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等设施相关情况,确认是否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

  2.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设施的,或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时,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共同探查、确定燃气设施准确位置。燃气设施具体位置以现场探查为准。

  3.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4.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将施工范围、工期、涉及燃气设施的具体施工时间等事项事先通知燃气企业,并在开工前向燃气企业申请现场安全监护;燃气企业应当全力配合,实施监护、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指导。

  5.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建设或施工单位应立即向燃气企业报告或向事发地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扩大;严禁瞒报或隐藏、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五、其他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发现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市或者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2.单位和个人违反燃气设施保护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保护的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时,以更新、更严格的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1.输配管道压力分级

  2.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输配管道压力分级

附件2

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