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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共享用工”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沈人社发〔2023〕20号
时间:2023年06月14日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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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06月14日

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八城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推进沈阳现代化都市圈一体化发展,进一步加强沈阳、鞍山、抚顺、本溪、阜新、辽阳、铁岭、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等都市圈城市(区)在共享用工方面合作,依据《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的通知》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精神,现将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协议备案责任

  (一)共享用工协议备案地应为原企业所属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备案材料

  1.加盖双方企业公章的共享用工协议书;

  2.双方共享用工人员名单;

  3.共享用工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原企业进行共享用工前应充分征求劳动者的意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按协商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职工不同意共享用工的,原企业不得强制共享用工。

  (三)办理时限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共享用工协议备案材料后,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告知。

  二、明确工伤事故责任

  劳动者在现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与现企业在共享用工协议中进行约定。基金支出部分由原企业申领支付,基金支出外的企业承担部分由原企业和现企业在协议中约定解决。

  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现企业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原企业补偿,协助原企业完成工伤认定等工作。

  附:共享用工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参考样本)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2023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共享用工变更劳动合同协议

(参考样本)


使用说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应认真阅读协议内容。甲乙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签订协议,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装入乙方档案一份,乙方执有的协议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第一章  协议的基本缘由

  一条 为依法开展共享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二章 协议共享用工时限

  第二条 本协议时限经双方协商一致,自         日起至         日止。

第三章 协议变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甲方根据共享用工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工作地点变更为       。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 协议变更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乙方在变更后的工作岗位执行    工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 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七条 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五章 协议变更劳动报酬

  第八条 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三)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

  第九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条 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第十一条 甲方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乙方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六章 协议变更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