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市土地储备服务中心: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沈阳市2023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沈阳市2023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沈阳市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2.沈阳市2023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沈阳市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计划的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为科学安排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贯彻落实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国家房地产调控的相关要求,保障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及民生工程的用地需求,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住宅用地调控的有关要求,参考近年供地情况、本年度用地需求等,制定本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市委十四届五次全会精神和省市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产业发展与转型、城市发展与转型、社会发展与转型,推动沈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新突破,以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为主线,以推进土地要素供给侧改革为目标,充分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宏观调控中的指导作用,全力促进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落实好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各项措施,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为沈阳市振兴发展提供更精准的土地要素保障。
(二)编制原则
1.突出重点,保障民生。坚持以改善社会民生、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为重点,优先安排社会民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合理保障住宅用地供应,促进用地空间调整优化、城市功能合理疏解。
2.节约集约,挖掘存量。优先利用批而未供土地,积极盘活存量土地,规范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开发利用,严格执行各行各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不得突破标准控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3.优化结构,有保有压。积极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加强创新型产业发展用地保障,支持传统优势制造业转型升级,在城市建成区、城市新区均衡合理布局住宅用地,确保职住平衡。合理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严格控制限制类和禁止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
三、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23年度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1971.4公顷以内。四环快速路提升工程183.6公顷,列为浮动计划。如以上项目今年申请供地,本年度供应计划相应浮动。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23年度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住宅用地145.7公顷,商服用地70.8公顷,工矿仓储用地587.8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425.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689.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2公顷,特殊用地51.1公顷。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2023年度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市区1425.5公顷,占全市总量的72%,县(市)545.9公顷,占全市总量的28%。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城乡区域用地,以项目为统领,优先保证投资强度大、业态先进、牵动力强、发展后劲足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
四、政策导向
(一)加强供应计划的引导作用
坚持计划控制引导,统一有序、规范供应。各地应按照本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科学合理实施供应,维护政府公信力。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重点保障城市住宅用地供应,住宅用地供应要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实行应保尽保。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突出土地要素保障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地位,充分保障社会民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均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根据年度用地需求保障供应。
各开发区严格按照功能定位、产业政策和主导发展方向,优先安排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从严从紧控制开发区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防止挤占工业项目用地指标。
(三)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科学研判建设用地需求,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鼓励建设项目用地整体设计、合理布局,促进节约集约开发,提倡工业用地通过合理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
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供地,统一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用地,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以划拨方式供地;扩大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探索地下空间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行供应计划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发布实施后,各区、县(市)要严格执行,合理安排供地时序和规模,确保各类用地实现较高的供应计划执行率。
(二)经营性用地统一组织出让
除辽中区、康平县、法库县和新民市自行组织市场供地外,其他各区供应商业、经营性商品住宅、工业等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统一在市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住宅用地实行拟出让地块清单公布制度,每次公开详细清单对应的拟出让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给市场主体充足的时间预期预判。
(三)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
对保障性住宅用地计划供应数量将根据房产、建设等部门实施情况及时调整,确保此类项目用地足额供应。
(四)加强供地项目的规划审查管理
各区、县(市)确定的供地项目(含招商项目)事先必须按规定权限进行国土空间规划的报审,凡不符合规划的地块不得对外供应。同时要本着集约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合理用地。对长期不进行开发建设的土地,将收回另行供地,充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本计划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计划供应表
附件2
沈阳市2023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一、住宅用地总量和结构
2023年度全市住宅用地计划供应145.7公顷,其中产权住宅用地139.7公顷(均为商品住宅用地),租赁住宅用地6公顷(均为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无其他住宅用地。
市区住宅用地计划供应125.4公顷。其中,产权住宅用地121.7公顷(均为商品住宅用地),租赁住宅用地3.7公顷(均为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
县市(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住宅用地计划供应20.3公顷。其中,产权住宅用地18.0公顷(均为商品住宅用地),租赁住宅用地2.3公顷(均为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详见附表。
二、住宅用地供应布局
计划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城市建成区、城市新区人口结构情况、居民住宅需求、房地产市场走势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供应的住宅用地规模,达到均衡合理布局,确保职住平衡。在区域分布上,市区计划供应125.4公顷,县(市)计划供应20.3公顷。
三、住宅用地供应保障措施
坚持计划控制引导,统一有序、规范供应,按照本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科学合理编制拟出让地块详细清单,对于清单内地块按照规定时限全部推出,维护政府公信力;住宅用地供应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实行应保尽保,统筹做好普通商品住房和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安排;加强供后监管,对长期不进行开发建设的土地,应收回另行供地,充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以规划为引领,优化空间布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合理供应住宅用地;各区、县(市)确定的供地项目(含招商项目)事先必须按规定权限进行国土空间规划的报审,凡不符合规划的地块不得对外供应。
加强财政经费保障,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支持保障性住房的用地供应和建设,做好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建立拟出让地块清单公布制度,有序组织出让工作。
本计划向社会公开,网址为zrzyj.shenyang.gov.cn。
沈阳市2023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