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沈高校:
现将《驻沈高校建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落实。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驻沈高校建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沈阳市吸引集聚高校毕业生“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沈人才领〔2022〕4号),自2023年起,各驻沈高校要在校内建立沈阳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以下简称“指导站”),沈阳市将给予指导站一次性建站经费补贴。
第二条 指导站以“增强大学生就业创业意识,拓宽大学生就业创业渠道,提供就业创业优质服务,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为目标,建设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新体系,把指导站建设成为设施完备、职责明确、运行有序、服务到位、作用明显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窗口,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工作平台和服务渠道,联系大学生、创业导师、用人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桥梁纽带,组织、引导、培训更多大学毕业生留沈来沈就业创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指导站统一冠名“沈阳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大学生就业创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教育,组织大学生参加就业创业培训、模拟实训、技能培训、见习训练和企业实训等大学生就业创业实训活动。
(三)收集大学生创业信息,联系并落实大学生创业导师结对和指导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大学生创业项目展示、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等工作。
(五)协调组织就业招聘活动,为大学生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推荐服务。
(六)指导所在学校大学生创业园开展相关工作。
(七)组织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有关活动。
第三章 建站条件
第四条 指导站作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要做到场地、人员、设施、经费、制度、活动“六到位”。
(一)场地。指导站场地总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模拟公司创业实训专用教室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创业项目展示场地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
(二)人员。指导站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由各高校就业服务部门、创业指导部门、创业导师等有关人员组成。
(三)设施。指导站必须配置计算机、模拟创业实训教室等设备设施。
(四)经费。建站高校要为指导站建设和日常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除建站设备设施等基础投入外,每年学校需投入足额工作经费保证指导站工作有效开展。
(五)制度。指导站要根据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做到制度健全、行之有效。
(六)活动。指导站要根据工作职责设计并组织开展必要而有实效的活动,育人效果突出。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建站。6月底前,各高校筹备建立指导站。
第六条 申报。7月底前,符合条件的高校向沈阳市教育局申请一次性建站补贴经费。
第七条 申报要件。沈阳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补贴资金申报表;学校建立沈阳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的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文件等;沈阳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认定表、沈阳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建站补贴资金申请表;指导站开展活动图片、视频等资料;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考察评审。9月底前,沈阳市教育局成立评审组,对各高校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并到相关高校实地考察,进行综合评审打分,择优评选出20个指导站。
第九条 资金拨付。对评选出的指导站,给予每站15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补贴。10月底前,沈阳市教育局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条 资金使用。市级补贴经费用于大学生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招聘活动、特殊群体就业帮扶、工作队伍素质提升、创新创业及就业工作评比表彰等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 沈阳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建站、申报及组织考察评审等工作,指导、协调指导站有序开展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建立考核机制,定期开展评估,对工作成效显著的指导站给予表彰,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开展创业项目进校园展示、就业形势和就业扶持政策宣讲、用人单位进校园宣讲招聘等活动;组织建立大学生创业导师机制,拓宽创业导师聘任范围,建立全市统一的大学生创业导师库,创业导师结对大学生或大学生团队进行创业辅导的,给予相关补贴。
第十三条 沈阳市财政局负责建站补贴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指导站建设工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指导站的领导,健全完善指导站功能,积极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建立日常业务工作台账及经费使用管理台账,定期检查指导,及时分析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确保指导站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指导站在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六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指导站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沈阳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考核评估指标(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