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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等6项人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人社发〔2023〕4号
时间:2023年05月11日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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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2023年05月11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我市“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的要求,现将《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等6项人才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2.沈阳市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沈就业一次性奖励实施细则

     3.沈阳市高校就业工作奖励实施细则

     4.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5.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6.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安家费实施细则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阳市大数据管理局

2023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吸引大学生留沈来沈,激发青年人创新创业活力,发挥高校毕业生在推进沈阳振兴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贴范围

  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就业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毕业生,在沈首次购房(2017年1月1日后购房),申请时毕业年限、首次购房时间均不超过五年,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可享受相应层次购房补贴政策。

  第三条 补贴标准

  本科毕业生补贴2万元,研究生中硕士毕业生补贴4万元、博士毕业生补贴7万元。

  第四条 申请补贴所需要件

  申请人须持下列要件到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所在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养老保险参保分局划分;其他养老保险类型按参保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划分)。

  1.《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

  2.身份证(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籍留学生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在沈企业或事业单位连续缴纳的六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和缴费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购房时间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网签合同复印件。

  第五条 审核与拨付程序

  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即时受理,每月集中审批,审批期限为60个工作日。具体流程如下:

  1.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填写本地区《沈阳市首次购房补贴汇总表》(附件2)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市)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负责购房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区、县(市)分局负责核查毕业生提交房产情况的工作;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提供及更新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名单;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材料审核、资料存档工作。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购房补贴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审核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违规骗取财政资金的申请人,依法纳入市失信黑名单,对被列入国家、省、市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人,拒绝提供财政资金支持。

  第九条 房屋用途的认定

  房屋用途以自然资源局核查结果为准,房屋用途为住宅、自住的给予补贴,房屋用途记载为公寓、公建或其他用途的不予补贴。

  第十条 首次购房的认定

  申请人提交的房产应为本人在沈初次购买或获得的首套居住性房产。在申请人提交的房产之前,申请人在沈不能以任何形式拥有(或曾经拥有)任何房屋用途的房产。

  第十一条 申报时效的认定

  申请补贴时必须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1.毕业五年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时间以发证时间为准,申报期限为毕业证书发放五年内,申报期不足一年的,可延期至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提交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毕业五年内签订网签合同,但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时间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17年1月1日后签订),待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后,需同时提供网签合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手续申报补贴。要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提交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沈抚新区人员申请购房补贴认定

  在沈抚新区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第十三条 毕业五年的认定

  2012年、2013年毕业生,毕业五年认定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2014年及以后的毕业生,毕业五年认定截止到毕业证书发放日期满五年。

  第十四条 毕业证丢失可到毕业院校开具证明或在学信网打印证明。

  第十五条 首次购房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已经领取补贴的申请者,不按照新标准补差额。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终止执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和高新技术企业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新修订)》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28号)。

  附件:1.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

     2.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汇总表

附件1-1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

附件1-2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汇总表

附件2

沈阳市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沈就业一次性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励目的

  为全面落实“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鼓励驻沈高校引导毕业生留沈就业,调动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性,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驻沈高等院校。

  第三条 奖励依据与金额

  对所有驻沈高等院校本年度应届毕业生来沈就业人数与上一年度人数进行对比,对超出部分且在沈缴纳社保人员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高校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申报材料

  1.高等院校留沈就业一次性奖励审批表(附件2-1);

  2.高校毕业生留沈就业汇总名单(附件2-2);

  第五条 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区(学校所在地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市)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第六条 资金使用方向

  奖励资金用于高校举办就业招聘会、走访用人企业、就业工作队伍培训等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申报流程

  申报材料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组织人员对照辽宁省智慧就业云平台数据进行审核,参评单位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确定的奖励高校相关材料(附件2-3)转交市人社局,经审核合格后在市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市人社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奖励资金到获奖单位。

  第八条 组织领导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保障工作,市教育局负责组织高校申报,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负责补贴人数及补贴金额的认定,市人社局负责奖励资金拨付。

  第九条 沈阳市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沈就业一次性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2-1.高等院校留沈就业一次性奖励审批表;

     2-2.高校毕业生留沈就业汇总名单;

     2-3.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沈就业一次性奖励金汇总表;

附件2-1

高等院校留沈就业一次性奖励审批表

附件2-2

附件2-3

附件3

沈阳市高校就业工作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全面落实“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努力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人才支撑,充分吸引聚集高校毕业生来沈留沈就业创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参评对象

  驻沈高等院校。

  第三条 奖励数量

  (一)计划面对全市申请参评的驻沈高等院校中根据评审结果选取5所院校进行40万元奖励。其中,奖励本科高校3所,专科院校2所。

  (二)被评选院校应差额产生,即奖励名额为5所高校时,参评院校至少为10所(即至少本科高校6所和专科院校4所)。若报名高校不足奖励档位设立数时,则按实际申报学校总数50%的名额进行发放。

  (三)参评高校最终评分应大于等于60分,低于60分则不进入奖励资金评选范围。

  第四条 参评材料

  详见附件

  第五条 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区(学校所在地区)两级财政按 1:1 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市)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第六条 资金使用方向

  奖励资金用于高校举办就业招聘会、走访用人企业、就业工作队伍培训等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第七条 评比流程

  参评单位按照市人社部门要求,按时将参评材料报送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市教育部门共同组织人员,参照辽宁省智慧就业云平台驻沈高校数据库及各高校上报材料进行考核评比,市人社局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奖励资金到获奖单位。

  第八条 组织领导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评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九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沈阳市高校就业工作奖励考核指标(试行)

附件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考核指标(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解释

考核文件及单位

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5分)

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情况

(3分)

1.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情况。(打分标准:高校成立留沈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得3分,否则不得分。)

领导小组成立文件

(教育局)

工作责任制情况

(2分)

2.工作责任制情况。(打分标准:建立党委负总责,机关各职能部门和二级院系分工负责工作机制,得1分;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二级院系就业工作,得1分。)

工作职责分工表

(教育局)

“四到位”就业服务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12分)


机构到位

(3分)

3.机构到位。(打分标准:设置就业指导机构为留沈就业工作提供指导得基础分2分;有相对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就业指导机构,加1分;未设置就业指导机构,不得分。)

就业指导机构成立文件(人社局)

指导机构工作流程

(人社局)

人员到位

(3分)

4.人员到位。(打分标准:设置专职留沈就业指导人员,得基础分1分;定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升专业化素质,加2分。)

指导机构工作人员名单(教育局)

指导机构开展的培训的证明材料(人社局)

经费到位

(3分)

5.经费到位。(打分标准:设置专项就业工作经费,得3分;未设置专项就业工作经费,不得分。)

就业工作年度经费使用明细(教育局)

学校年度学费收入证明(人社局)

场地到位

(3分)

6.场地到位。(打分标准:设置专项就业工作场地,的基础分2分;学校就业工作专用场地的生均面积大于0.15平方米,加1分;小于0.15平方米,加0.5分;没有就业工作专用场地,不得分。)

专用场地照片(人社局)

专用场地面积证明材料(人社局)

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情况

(8分)

就业指导工作开展情况

(3分)

7.就业指导工作开展情况。(打分标准:开展学生职业发展、留沈就业指导教学及相关活动,得2分;提供职业发展咨询和就业心理咨询服务,得1分。)

职业发展、就业指导、职业发展、心理咨询相关活动

证明材料(教育局)

创新创业工作开展情况

(5分)

8.创新创业工作开展情况。(打分标准:将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体系,得2分;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大学生创业服务平台,得1分;建立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平台,得2分。

任课老师及课程安排证明材料(教育局)

就业服务平台公众号、网站截图(人社局)

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平台认证材料(人社局)

市场化服务情况

(15分)


提供就业岗位情况

(5分)

9.提供就业岗位情况。(打分标准:通过举办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为毕业生提供充足的在沈就业岗位,提供在沈岗位数量达到毕业生数量10%,得基础分2分;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3分。)

各高校举办招聘活动证明材料及岗位汇总表(人社局)

开展就业活动情况

(10分)

10.开展就业活动情况。(打分标准:与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就业活动,每场得2分,上限得5分;与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就业活动,每场得3分,上限得5分;同一场活动同时申请的,以最高分值计算。

活动计划、活动总结、活动照片等证明材料(人社局)

重点群体就业服务落实情况

(3分)

已脱贫及边缘易致贫学生、大学生孤儿就业帮扶落实情况

(3分)

11.已脱贫及边缘易致贫学生、大学生孤儿就业帮扶落实情况。(打分标准:帮助已脱贫及边缘易致贫学生、大学生孤儿通过市场化社会化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等形式留沈就业,得基础分2分;已脱贫及边缘易致贫学生、大学生孤儿全部在沈就业就业,加1分;就业去向落实情况低于本校平均水平,减1分。)

以辽宁省智慧就业云平台驻沈高校数据库各区上报数据为准(人社局)

就业数据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2分)

落实就业统计责任制

情况

(2分)

12.落实就业统计责任制情况。(打分标准:出台本校留沈就业统计工作方案,得1分;设立各院系留沈就业统计工作责任人,得1分。)

就业统计工作方案(人社局)

就业统计工作院系负责人名单(教育局)

各高校初次去向落实率落实情况

(55分)

毕业生去向在沈落实比例落实情况

(55分)

13.毕业生去向在沈落实比例完成情况。(打分标准:完成毕业生在沈就业落实率30%基础分4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加15分)

毕业生去向在沈就业落实率以辽宁省智慧就业云平台驻沈高校数据库信息为准。(人社局)

  注:毕业生在沈就业落实率=本年度在沈就业应届毕业生人数/(本年度应届毕业总人数-升学人数-参军人数)×100%

附件4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助力沈阳城市发展,按照我市“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本专科毕业生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我市户籍,毕业两年内(其中,毕业超一年的须毕业时非我市户籍,毕业后新落户我市);

  2.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

  (二)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我市户籍,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毕业后在沈缴纳养老保险未超过2年;

  3.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

  面向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可享受我市相应层次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政策。

  第三条  补贴标准

  大专生每月300元、本科生每月6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2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

  “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或养老保险缴费单位注册地在康平县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上浮10%。符合多重提标条件的,不重复提标。

  第四条  申请程序及所需要件

  申请人通过“盛事通”或到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4-1);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缴纳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及参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及参保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

  第五条  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根据发放条件对其信息进行比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信息在区、县(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填报《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4-2)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的信息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  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市)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第七条  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监督、资金发放等工作;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每年提供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名单;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负责每年年底提供下一年度沈阳域内“老字号”“原字号”企业名单;市教育局负责每年年底提供下一年度“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市大数据局负责软件开发维护和提供数据支持;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核、资料存档、补贴人员名单复核及上报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操作细则认真审核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政府补助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依法追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有关要求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次月发放,首次(第二个月)一次性发放前三个月生活补贴,第四个月生活补贴由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申请人第三个月实际缴纳养老保险情况核对信息,据实发放(未缴纳不予补发),以此类推。核对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生活补贴暂停发放:

  1.申请人养老保险比对月份未缴费;

  2.申请人户籍迁出沈阳;

  3.其他应停止发放的情况。

  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况,生活补贴终止发放:

  1.申请人提出终止发放;

  2.申请人死亡;

  3.超过首次申请日期36个月;

  4.其他应终止发放的情况。

  (二)“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养老保险缴费单位注册地在康平县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提标资金随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在我市“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的生活补贴提标资金,每年3月由企业向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申请汇总表》(附件4-3)及《“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申请人员明细表》(附件4-4),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及公示结束后,填报《“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4-5)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程序同上,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发。

  (三)面向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生活补贴以市委组织部提供的名单按月发放,不再进行数据比对。

  第九条  其他

  (一)关于毕业时间的认定。国内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境外高校毕业生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只标注月份的,当月有效。

  (二)关于养老保险的认定。申请人须缴纳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沈抚新区人员申请生活补贴认定。在沈抚新区就业人员不在补贴范围内。

  (四)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以首次申请时的学历进行认定,享受期间学历变更的,补贴标准不随之变更。

  (五)申领人在补贴领取期间,企业机关事业、省保市保状态发生变更的,应在养老保险变更后第一时间登录“盛事通”变更信息。未及时变更影响当月信息核对,生活补贴不予补发。

  (六)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即时受理,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养老保险参保分局划分;其他养老保险类型按参保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划分。

  (七)生活补贴相关数据以相应单位提供为准。

  第十条  本政策与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就业专项生活补贴、沈阳市“引博”工程、博士后在站资助、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沈阳市吸引人才就业创业租房补贴不可兼得。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终止执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人才驿站实施办法〉等7项人才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4号)中《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部分,正在按照以上文件享受生活补贴人员,博士学历人员按原办法执行到期满为止,其他人员按本细则执行到期满为止。

  附件:4-1.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表

     4-2.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发放名单汇总表

     4-3.“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申请汇总表

     4-4.“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申请人员明细表

     4-5.“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发放名单汇总表

附件4-1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表

附件4-2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发放名单汇总表

附件4-3

    年度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

“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申请汇总表

附件4-4

    年度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

“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申请人员明细表

附件4-5

    年度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

“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发放名单汇总表

附件5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毕业生向县域地区流动,按照我市“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贴对象

  申请时满足毕业5年内,在县域地区企业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沈阳户籍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第三条  补贴标准

  大专生每月500元、本科生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2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

  第四条  申请程序及所需要件

  申请人到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册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5-1);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缴纳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及参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五条  审核和拨付

  (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发放条件对其信息进行比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信息在区、县(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无异议的向区、县(市)财政局申请全额资金并拨付至申请人银行卡内。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每季度拨付一次。

  (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补贴发放情况,并填写《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生活补贴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5-2)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条  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区、县(市)实际补助资金给予50%补助。

  第七条  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工作;市及区、县(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材料审核和资金下拨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操作细则认真审核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违规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纳入市失信黑名单并追缴补贴资金,对被列入国家、省、市失信黑名单的个人,拒绝提供财政资金支持。

  第八条  有关要求

  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由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申请人当月实际缴纳养老保险情况据实发放(未缴纳不予补发)。核对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暂停发放:

  (一)申请人养老保险比对月份未在县域地区企业缴费;

  (二)申请人户籍迁出沈阳;

  (三)其他应停止发放的情况。

  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况,终止发放:

  (一)本人提出终止发放;

  (二)申请人死亡;

  (三)超过首次申请日期36个月;

  (四)其他应终止发放的情况。

  第九条  其他

  (一)国内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境外高校毕业生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只标注月份的,当月有效。

  (二)县域地区企业指在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或康平县工商注册的企业。

  (三)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以首次申请时的学历认定,享受期间学历变更的,补贴标准不随之变更。

  (四)申请人在补贴领取期间,养老保险缴费所在县域发生变更的,应第一时间携带《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5-1)和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缴纳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还需提供参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当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册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未及时办理影响当月信息核对,补贴不予补发。

  (五)本政策与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不可兼得。

  (六)本细则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重点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71号)同时废止。正在按照以上文件享受补贴人员,除户籍要求外,按本细则执行到期满为止。

  附件:5-1.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申请表

     5-2.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发放名单汇总表

附件5-1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申请表

附件5-2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发放名单汇总表

附件6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安家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多渠道提供安居保障,按照我市“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贴对象

  到我市县域地区企业就业,签订3年以上(含)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第三条  补贴标准

  对符合补贴条件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费2000元。

  第四条  申请程序及所需要件

  毕业生携所需要件向参保单位申请,参保单位初审合格后携带相关要件到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安家费申请表》(附件6-1);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毕业证(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审核和拨付

  (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在区、县(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无异议的向区、县(市)财政局申请全额安家费资金并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安家费每季度拨付一次。

  (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补贴发放情况,并填写《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安家费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6-2)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条  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区、县(市)实际补助资金给予50%补助。

  第七条  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工作;市及区、县(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资金下拨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操作细则认真审核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违规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纳入市失信黑名单并追缴安家费资金,对被列入国家、省、市失信黑名单的个人,拒绝提供财政资金支持。

  第八  其他

  (一)国内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境外高校毕业生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只标注月份的,当月有效。

  (二)县域地区企业指在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或康平县工商注册的企业。

  (三)安家费只能享受一次,不可重复申请。

  (四)本细则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安家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52号)同时废止。

  附件:6-1.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安家费发放名单汇总表

     6-2.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安家费申请表

附件6-1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安家费发放名单汇总表

附件6-2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安家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