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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
沈科发〔2023〕2号
时间:2023年02月11日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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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02月11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简称评审专家)管理,根据《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和《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评审专家是指经沈阳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委托沈阳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简称专业机构)公开征集、专家本人申报、所在单位审查及推荐、专业机构审核认定并纳入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库(简称专家库)管理的专家。

  第三条 评审专家主要职责包括:

  (一)遵守职业道德,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认真负责、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地作出评审意见,为市科技局项目决策提供重要决策依据。

  (二)对本人作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依法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按时按要求参加评审活动。

  (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并提出合理评审结论。单个项目网上评审时长不少于20分钟,评审意见不得雷同,不得找人代评。

  (五)自觉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评审专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参加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检查、评估和方案论证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指导,研究制定管理制度等工作。专业机构负责专家库建设、使用、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评审专家认定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面向沈阳市域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法人机构,公开征集具有较强专业知识技能和丰富管理实践经验的专家,政府机关及参公管理单位除外。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沈阳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二)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发展动态,了解国家相关方针、政策。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项目评审和论证等工作。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或博士生导师可放宽至65周岁,院士不受年龄限制。

  (四)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申报时不受职称限制: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

  (二)近三年市级以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三位)。

  (三)近三年市级以上科技奖励获得者(排名前三位)。

  (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管理部门副职以上负责人;各专业学院(研究所、实验室)副职以上负责人;上市科技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

  (五)具备5年以上银行、创投、证券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或相关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申报科技服务领域的科技金融专家。

  (六)注册会计师、审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财务及审计部门副职以上负责人申报财务专家。

  (七)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高级管理人员申报科技服务业领域中双创服务专家。

  第九条 申报及入库流程主要包括:

  (一)专家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科技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申请。

  (二)专家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三)专业机构审核。

  (四)社会公示。

  (五)纳入专家库。

第三章 评审专家选用

  第十条 专业机构在组织开展科技项目评审、检查、评估和方案论证等工作时,从专家库均衡、等额、随机选取5名(特殊情况可扩大到7或9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反馈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评审方式主要包括:

  (一)会议评审。专家组组长由参加评审的专家推选产生,专家组通过查阅项目申请(验收)资料、听取承担单位的项目组织情况(完成情况)报告和项目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咨询有关问题等方式作出评审意见,重大项目可进行现场评审。

  (二)网上评审。不设专家组组长,专家组根据专业机构赋予的账号、密码,登录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对科技项目进行评审。

  (三)函审。由专业机构指定专家组组长,专家对评审项目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后,独立提出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组长汇总反馈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对竞争选择类项目评审采取打分制,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论。量化打分应设定合理区间,避免评审结果离散化。对非竞争类项目评审,在综合专家组每名专家意见后,做出最终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参加竞争选择类项目评审每月不得超过1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与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合作单位以及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时,应主动向专业机构提出回避,不参与相关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费和评审工作费用,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四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十六条 在库专家如因工作变更等原因不再从事申报技术领域研究工作,或者无法胜任相关技术领域评审工作的,应向专业机构申请技术领域变更,并提供相关科研资质证明材料,无法提供的移出专家库。

  第十七条 在库专家每年应在专家申报阶段以个人账号登录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专家管理系统完善个人信息。因个人信息错误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或两年内没有维护个人信息的专家,暂停其项目评审工作,给予冻结处理,待信息更新无误后恢复。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在库专家,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移出专家库。

  (一)主动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或因工作单位变更、超龄等原因不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二)擅自泄露项目评审工作内容、项目单位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无故不参加评审、咨询、论证工作或承诺参加评审工作未完成项目评审任务的。

  (四)在评审、咨询、论证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客观、公正参与评审,作出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的评审意见的。

  (五)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相互串通,收受或索取利害关系者好处,为有利益关系者提供相关便利条件的。

  (六)不认真履行评审职责,敷衍了事的。

  (七)其他不诚信行为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管理细则》(沈科发〔2018〕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