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依据相关规范并结合沈阳实际,制定了《沈阳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阳市水务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沈阳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统筹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和改善我市地下水环境质量,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依据相关规范并结合沈阳实际,按照科学论证、因地制宜、适时调整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分区范围
沈阳市10个市辖区、2个县和1个县级市(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辽中区、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
二、分区原则
沈阳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分为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
(一)保护类区域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将沈阳市“千吨万人”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类型细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二)管控类区域
将沈阳市地下水富水性较高、水质较好、脆弱性较高的区域作为管控类区域。其中,将污染荷载较高的区域作为一级管控区,其余管控类区域作为二级管控区。另根据沈阳市实际对一级管控区及二级管控区进行修正。
三、分区结果
沈阳市地下水保护类区域面积267.4215km2,占沈阳市总面积的2.08%,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6.6606km2,二级保护区面积245.6031km2,准保护区面积15.1578km2。沈阳市地下水管控类区域面积381.34km2,占沈阳市总面积的2.96%,其中一级管控区面积3.58km2,二级管控区面积377.76km2。
四、管控要求
(一)保护类区域
1.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落实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相关要求。
2.针对补给区,按照国家“十四五”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开展补给区划定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二)管控类区域
1.管控区内污染源运营、管理单位应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渗和监测。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强化污染源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监测。
2.一级管控区内重点污染源(在产)应在《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的基础上加密监测,一年至少两次(丰、枯水期各一次),二级管控区重点污染源(在产)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开展。
3.管控区内重点污染源(在产)应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一级管控区重点污染源(在产)每2年至少开展一次渗漏排查,二级管控区重点污染源(在产)按《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开展,发现渗漏的及时采取防渗改造,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4.水务等相关部门加强城市市政污水管网建设及维修改造,减少污水管网渗漏对地下水的影响。
5.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定期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设置区域地下水监测点,加强地下水监测,实施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评估。
6.对新、改、扩建可能涉及地下水污染的项目,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要求执行。
7.在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
8.列入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责任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
9.农业农村部门持续推进农业节水、节肥、节药、生态循环,推进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和服务;生态环境部门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持续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执法,降低农业面源污染排放对地下水的影响。
五、相关说明
(一)《沈阳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作为沈阳市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依据,根据具体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水源保护区依法划定、调整、废止造成保护区范围调整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保护区域范围相应调整。
(三)针对新增地下水污染或其他风险源定期开展调查评估,发现地下水质量存在恶化趋势的,将对重点区进行及时增补和更新。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