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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沈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储备肉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商务发〔2022〕10号
时间:2022年10月31日来源: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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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2022年10月31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市级储备肉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足、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现将《沈阳市储备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沈阳市储备肉管理办法

沈阳市商务局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沈阳市储备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为规范市级储备肉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市政府实行统一管理的,用于应对局部地区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冻猪肉。

  第三条 储备肉采取企业经营性冻肉储备方式,即以承储企业日常周转规模为基础,核定储备数量,确保在库常量,在启动调控机制时,投放市场。按照“动态管理、计划下达、市场运作、政府补贴”原则组织实施。储备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第四条 从事储备肉存储、加工、投放、管理、监督和公检等活动的法人单位和自然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沈阳市商务局按照全市城区常住人口5-7天消费量或上级部门明确的储备量确定储备计划,并根据人口数量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组织政府公开招标,按照规模能力、投放配套、管理水平等确定承储企业,下达储备计划;对储备肉数量、质量、轮换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储备肉财政补贴预算编制和资金申领;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储备肉动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储备肉计划落实储备肉财政补贴预算。

  第七条 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质检单位,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肉在库数量检查与核实、账目清查,对食品安全指标进行质量公证检验、出具相应报告,对结果负责,确保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八条 承储企业负责做好收储、在库和出库的管理等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管;严格执行储备肉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切实履行储备义务;及时报送有关业务数据和报表;在规定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品种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及时办理储备肉财政补贴申报等有关事项;在紧急动用时,按指定要求迅速、足量配送或投放储备肉。

三章 资质管理

  第九条 承担储备肉的企业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能够承担储备肉的安全责任;

  (二)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能够承担储备肉任务的储存冷库,冷库储存能力在3000吨以上;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储存技术力量、经营能力和稳定的销售网络渠道;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建立储备肉台账及质量追溯等信息化管理的软硬件条件,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五)企业有多处冷库的,每一处冷库均应具备相应的仓储、技术等条件。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条 沈阳市商务局根据“区域合理布局、利于市场调控和动用投放、便于管理和监督”的原则,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确定不超过3家承储企业,于上一年的12月初下达次年猪肉储备计划。

  第十一条 储备肉应由具备跨省流通资质条件的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符合国家有关分割、卫生及质量安全等相关标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轮换存储期要求。

  第十二条 储备肉入库数量与入储计划的差异不得超过1%。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沈阳市商务局下达的储备计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与沈阳市商务局签订承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储任务,并向沈阳市商务局报送有关报表。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按时落实储备肉入储计划。未经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拒绝入储或拖延入储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储备计划的,承储企业应在质检单位入储公检前,向沈阳市商务局书面提出申请延期入储。否则,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在库及轮换管理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储备肉在库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和质量安全。实行台帐管理、质量追溯和挂牌管理制度,对储备肉实行专库(专垛)储存、专人管理、专人负责、专账记录和挂牌明示,严格与非市级储备肉分开存放。做到票账相符、账牌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肉,不得虚报储备肉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冻肉堆码库和垛位。

  第十六条 储备肉实行企业动态轮换制度。原则上每年储备4轮,每轮储存3个月,储备肉应在存储期内进行动态轮换。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须及时向沈阳市商务局报送储备肉动态管理等有关信息。在轮入、轮出、动用等关键时点以及每个自然月前5个工作日内上报沈阳市商务局储备肉进销存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储备肉承储企业应当保证当年下达的储备数量。储备肉的储存规模、品种结构和动用计划,由沈阳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动用。在库管理期间,在市政府没有动用的情况下,承储企业应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对储备肉进行正常轮换,但必须始终保持计划下达的储备数量、品种和质量要求。

  第十九条 储备肉轮换时,承储企业应按要求提前准备同品种、同品质、同质量的冻猪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轮入,应第一时间书面报沈阳市商务局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肉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沈阳市商务局采取巡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检单位抽检等方式对储备肉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监督承储企业切实履行协议约定事项。储备肉数量检查应对悬挂储备肉标识卡的专垛进行现场清点,查看进出货发票、台账、库位平面图、垛卡、在库冻肉数量等,核查在库数量;储备肉质量检查应查看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抽检储备肉产品包装标识等。

  承储企业为具有资质的定点屠宰企业,以本企业生产产品作为储备的,需提供生产过程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承储企业以外购商品作为储备的,需提供外购商品检疫证明,均由质检单位实施检验。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积极配合沈阳市商务局、会计师事务所和质检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抽检,如实提供相应单据、账簿、台账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将储备肉用于对外抵押、质押或者清偿债务。承储单位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沈阳市商务局;因改造升级、搬迁导致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须提前30天报告;因自然灾害导致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须及时报告;在库储备肉出现质量问题以及发生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承储企业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且在24小时内报告沈阳市商务局。

第七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当遇有突发事件需调用时,由沈阳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安排承储企业出库,提出具体操作要求,并对紧急调用实行全程监管。承储企业须按要求将储备肉调往指定地区,并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储备肉动用后,承储企业应按照原库存规模及时补充库存。

第八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自行出资购买储备肉,需自负轮换产生的盈亏。政府对承储企业在储备和轮换过程中发生的冷藏保管费、利息、装卸、途耗和库耗等费用进行定额包干补贴。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质检单位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九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