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及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开展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的有关精神,紧扣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关于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的要求,全面彻底梳理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市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我市法规规章制度体系,持续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法治沈阳建设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二、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市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以及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标准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1.涉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的;
2.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罚款事项的;
3.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
4.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
5.与优化营商环境规定不符,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6.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的;
7.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内容不符的;
8.与上位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一致的其他情形。
四、清理主体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应清尽清、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其实施部门按照程序实施清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由主要实施部门会同其他实施部门进行清理。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五、结果报送
2022年9月13日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清理工作要求,对本单位实施的现行有效的市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自查。
2022年9月20日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清理结果(清理工作报告及相关表格)通过协同平台报送市司法局。
按照国家关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备案工作的最新要求,请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报送清理结果时,除按上述要求报送外,还需对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提供下列资料:
1.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修正案及理由;
2.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完整文本;
3.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全文对照表。
附件:1.沈阳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单(略)
2.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
函(辽司通〔2022〕66号)(略)
3.沈阳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
4.沈阳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5.相关表格
6.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沈阳市司法局
2022年8月30日
附件 6
关于印发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沈司〔2022〕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 237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凡是未列入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一、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自2020年1月1日至 2022年6月30日,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2件。
二、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截至2022年6月30日,区、县(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共4件。
三、市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截至2022年6月30日,市直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共5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