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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住公发〔2022〕35号
时间:2022年06月16日来源: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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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06月16日

各部(室)、分中心:

  现将《沈阳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依据《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第四次会议纪要》(沈住公管〔2022〕4号),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政策

  (一)企业申请缓缴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2022年3月至 2022年12月的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该企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失业或收入明显下降,且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核查认定,对 2022年3月23日至 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还款,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租房职工,2022年6月10日至 2022年12月31日,职工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原来 1400元/月提高至 1600元/月。

  二、办理程序

  (一)已申请缓缴企业的在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适用对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且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所属的在职职工。

  2.业务受理

  公积金中心所辖各管理部、分中心均可受理申请缓缴时间在 2022年3月23日至 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且申请缓缴前缴存状态正常的企业职工公积金贷款申请,无需另外提供要件。

  3.审核办结

  公积金中心通过业务系统核查职工所在企业申请缓缴时间,并依照阶段性支持政策,当场一次办结。

  (二)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申请不作逾期处理

  1.适用对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失业或收入明显下降,且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失业的缴存人,即公积金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时间应在 2022年3月23日至 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缴存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收入明显下降的缴存人,即单位在 2022年3月23日至 2022年 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或能够提供所在企业出具的《职工收入下降证明》(见附件 1)的缴存人。

  2.业务受理

  公积金中心所辖各管理部、分中心均可受理不作逾期处理的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受疫情影响不作逾期处理审核表》(见附件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失业或收入明显下降,且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应在 2022年12月31日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核查认定,对缴存人在 2022年3月23日至 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还款,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3.审核办结

  公积金中心通过业务系统对不作逾期处理的申请人进行标记,并依照阶段性支持政策进行核查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1.适用对象

  符合租房提取条件且在 2022年6月10日(不含)前,本年尚未办理租房提取的职工。

  2.业务受理

  公积金中心所辖各管理部、分中心受理职工租房提取申请,无需另外提供要件。政策调整前,当年已办理租房提取的职工,租房提取额度按原标准执行,差额部分不予提取;当年已办理租房提取职工的配偶未申请提取的,租房提取额度按新标准执行,差额部分可提取。

  3.审核办结

  公积金中心通过业务系统核查职工租房提取申请,并依照阶段性支持政策,当场一次办结。

  三、其他事项

  本细则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至 2022年12月31日止,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1.职工收入下降证明

     2.受疫情影响不作逾期处理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