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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试行中医特色门诊治疗病种的通知
沈医保联发〔2022〕2号
时间:2022年05月13日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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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05月13日

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函〔2021〕229号)精神和《关于印发沈阳市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沈卫联发〔2021〕14号)要求,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探索建立符合中医药特色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结合国家门诊共济改革和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经研究决定,开展沈阳市职工医保中医特色门诊治疗病种支付改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中医特色门诊病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沈阳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符合中医特色门诊病种入组标准,根据医生建议选择门诊治疗,该病种门诊检查、治疗等相关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医保政策报销。治疗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8天。

  1.试点病种。试点病种为腰痹、蛇串疮等23个病种。按照病种的治疗科系结合中医诊断,依据临床过程相似、资源消耗相近的原则,对病种进行中医药分组(TCM分组)管理,首批试点病种分为13个病组。

  2.试点医疗机构。对辖区内实行DRG付费或模拟运行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中医特色门诊病种支付试点范围。首批试点为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结合治疗中心以及沈阳市中医院,按照试政策、试系统、试流程原则,待试行工作稳定后适时扩大范围。

  二、医疗待遇

  城镇职工中医特色门诊病种支付执行限额管理,起付标准为30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报销比例均为85%,超出限额以上部分患者自付。

  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就诊疾病诊断进行分组,符合中医特色门诊治疗病种入组条件的,即时按照对应病组限额享受待遇并按照待遇政策支付个人负担部分。

  一个治疗周期内患者只能享受一个中医特色门诊病种待遇,且不能同时享受住院、家庭病床、日间治疗相关住院类别待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沈阳市中医特色门诊病种及限额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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