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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日常考核和技术复核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沈环发〔2022〕14号
时间:2022年04月15日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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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04月15日

各生态环境分局、各相关处室、市综合行政执法队: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日常考核和技术复核程序规定(试行)》业经市局2022年第二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日常考核和技术复核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日常考核和技术复核工作,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的日常考核和技术复核工作。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日常考核(以下简称“日常考核”)是指市局和分局审批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和环评单位编制行为规范性开展的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以下简称“技术复核”)是指市局审批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已经完成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和环评单位编制行为规范性开展的监督抽查。

  日常考核和技术复核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日常考核和技术复核应当按照依法依规、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包容审慎、惩防并举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日常考核

  第五条 日常考核环评文件以建设单位报送至审批部门的送审稿环评文件为准。

  第六条 日常考核重点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规范性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

  编制质量检查主要包括环评文件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规范性情况检查主要包括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是否被限期整改或列入失信“黑名单”;在信用平台提交的相关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环评工程师“挂靠”情况;编制主持人是否全过程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环评文件是否附具信用平台导出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并盖章或者签字。

  第七条 日常考核应当在项目技术评估或评审过程中同步开展。受委托的技术评估单位或专家应当将所发现的问题逐一与《监督管理办法》相对照,逐一载明存在的具体问题和所违反的条款,填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详见附件1),于项目评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报审批部门。

  第八条 市级统一评估的项目环评文件在日常考核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由市局审批处按程序进行处理。

  各分局自行评审或委托评估的项目环评文件在日常考核中发现存在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问题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请市局审批处按程序进行处理;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可以依据本程序规定进行约谈或责令整改。

第三章 技术复核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按季度对各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开展定期技术复核,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机开展抽查或专项复核。

  第十条 技术复核采取按比例抽查和区域全覆盖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季度技术复核文件数量不小于审批建设项目总数的30%,每年每个分局至少全覆盖复核一次。

  第十一条 技术复核项目环评文件原则上以全国环评统一申报平台和审批系统中的报批稿为准。

  对于“即来即办”项目,以审批部门存档的报批稿为准。

  第十二条 技术复核项目由市局审批处组织进行抽取。

  涉“两高”行业项目应当全覆盖抽取;被国家环评信用平台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环评异常“高产”名单以及在全市日常考核及技术复核中整改态度消极的,应当加大抽取比例;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河流断面不稳定达标区域内的项目可以适当增加抽取比例。

  第十三条 参与技术复核的专家,由市局审批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省、市或外地专家库中抽选,其中外地专家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0%。

  专家应当对技术复核工作严格保密,参与过被复核项目审查或与涉及的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存在利益关联的,应当实行回避,并签署《沈阳市环评文件技术复核专家保密及回避承诺书》(详见附件2)。

  第十四条 专家复核项目由市局审批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

  专家应当针对复核项目逐一填写《环评文件技术复核专家意见表》并签字(详见附件3)。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应当逐条列明具体内容,并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进行逐条对比,在表格中列明所违反的条款。

  第十五条 市局审批处应当会同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专家复核意见进行初审,依据本程序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履行后续处理程序。

第四章 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问题的,由市局或分局按照权限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谈。

  1.环评单位环评编制时间过长、不按环评合同服务建设单位的;

  2.项目评估评审后,无故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环评文件修改的;

  3.环评文件排版不工整、附件不齐全、图表不规范、文字错误较多的;

  4.环评文件中部分环境影响分析过程不细、可行性论证依据不充分,但未影响相关结论的;

  5.环评文件存在其他质量问题,但不符合《监督管理办法》处理条款的;

  6.存在其他需要约谈情形的。

  第十七条 日常考核发现问题的约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约谈对象主要为建设单位负责人、环评单位负责人、环评报告编制主持人。

  技术复核发现问题的约谈,由市局审批处负责实施。约谈对象为建设单位负责人、环评单位负责人、环评报告编制主持人、评估(评审)专家、评估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部门审批负责人。

  约谈部门应当做好约谈记录,并存档备查。分局进行约谈的,应当于约谈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记录向市局审批处报备。

  第十八条 各分局在日常考核中发现有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须报请市局进行处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局审批处提报书面问题清单及处理意见(详见附件4),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及专家日常考核表。

  发现问题既未按程序进行处理,又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故意隐瞒的,在全系统予以通报,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日常考核和技术复核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照处理前告知、环评单位申辩、申辩意见认定、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意见公开通报等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处理意见告知书,应当明确告知日常考核或技术复核发现的具体问题及拟作出处理意见,环评编制单位及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市局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对环评编制单位、建设单位作出的书面陈述或申辩,市局审批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共同进行认定。内容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合理的不予采纳。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确认问题属实的,按程序做出处理决定并下达处理意见函,于2个工作日内在市局官网及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开,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处理决定上传至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记入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

  日常考核中认定环评文件存在严重问题的,对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环评编制人员进行处理并通报。技术复核认定环评文件存在严重问题的,对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环评编制人员、评估(评审)专家、技术评估单位及审批部门进行处理并通报。

  对于存在其他问题的环评文件,对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通报、整改通知要求完成整改工作,整改结果应当报市局审批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项目,由市局审批处负责向市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存档资料清单(详见附件5)做好技术复核的归档工作。委托期满后应当将全部档案向市局审批处进行移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程序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处负责解释。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