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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辽宁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发改发〔2022〕6号
时间:2022年04月24日来源: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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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2022年04月24日

各区、县(市)发改局、财政局,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 “辽宁好粮油 ”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沈阳市 “辽宁好粮油 ”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辽宁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 “辽宁好粮油 ”行动计划项目管理,推动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实施 “辽宁好粮油 ”行动计划的通知》(辽粮发〔2020〕100号)、《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下达 “辽宁好粮油 ”行动计划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辽粮发〔2021〕44号,以下简称 “省实施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对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等行动计划财政资金补助方式的补充通知》(沈发改发〔2021〕30号)和《沈阳市 “辽宁好粮油 ”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 “市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权责明晰、注重实效的原则管理“辽宁好粮油 ”行动计划项目,加强对 “辽宁好粮油 ”行动计划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建后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规范有序、廉洁高效。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项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督导开展项目建设。示范县政府为 “辽宁好粮油 ”行动计划示范县项目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对示范县实施主体项目的监管,县级发改部门是监管的具体执行部门,市级龙头骨干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协调推进工作,并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实施计划和市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建设,严禁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用途。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改变的,须经市发改部门审核后,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批。

  第五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由单位负责人负总责的项目建设责任制,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项目决策、建设管理、运营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确保项目管理规范有序,按时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六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确保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建立专项资金帐户,独立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保证完成绩效目标。严禁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包括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合同、会计资料、审计报告、影像资料等,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在每个建设年度结束后,可提出年度验收申请。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龙头骨干企业项目的验收,示范县政府负责县本级及县级实施主体项目的验收。验收可委托有资质有经验的咨询机构进行。

  第十条 项目单位年度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具体包括:

  (一)项目批复的有关文件;

  (二)项目验收申请;

  (三)完整的总结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

  (四)完整的财务决算报告、第三方审计报告及相关会计资料;

  (五)各项实施内容相关的管理资料、证明材料及第三方工程结算报告;

  (六)验收材料真实性声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示范县完成的实施主体项目验收情况进行程序性复核,示范县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示范县政府出具的复核申请;

  (二)项目验收报告;

  (三)示范县政府、示范县实施主体出具的验收材料真实性声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辽宁好粮油”行动计划建设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为先建后补,按建设年度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辽宁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于 2021年8月获得正式批复,实施期为 2020-2022年。项目验收(复核)结束后,依据省实施计划、验收(复核)结果,结合项目实际建设进度、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拨付补助资金。

  (一)对项目单位 2020、2021年度完成的建设任务,一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复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1.对于项目建设进度按市实施方案全部完成且自筹资金按省实施计划全部实际到位的项目,按照省实施计划批复的年度补助资金额度拨付补助资金;

  2.对于项目建设进度按市实施方案分年度完成 50%以上且自筹资金按省实施计划分年度实际到位超过 50%以上的项目,按照分年度实际到位自筹资金占省实施计划批复的分年度自筹资金的比例或分年度实际完成建设任务占省实施计划批复的分年度建设任务的比例孰低原则,分年度计算拨付补助资金。

  (二)对于 2020、2021年度未完成的建设任务,如在 2022年度全部完成,市发展改革委验收(复核)2022年度建设任务的同时,可一并予以验收(复核)并补足财政补助资金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市级龙头骨干企业项目年度验收合格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将资金使用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按照市政府审批意见,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市级龙头骨干企业。

  第十五条 示范县实施主体项目年度验收、复核通过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将资金使用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按照市政府审批意见,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县级实施主体所在县,由示范县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县级实施主体,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全市 “辽宁好粮油 ”行动计划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采取实地考察、定期调度等形式及时掌握情况。

  第十七条 示范县和市级龙头骨干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协调、服务和推进,及时掌握、跟踪项目的进度、质量,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实施方案,依法合规操作,加快项目建设和投资进度。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主动接受粮食、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十九条 严禁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和调整项目。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条 示范县和市级龙头骨干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建后管理,持续关注项目单位发展,帮助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和促进我市 “辽宁好粮油 ”行动计划产生真正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需加强项目设施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确保项目建成后持续运行并发挥作用。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基础设施、机械设备等均不得随意拆除、变卖或转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