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
沈医保发〔2022〕5号
时间:2022年03月02日来源:市医保局
[字体: ] 打印
市医保局 2022年03月02日

各区、县(市)医保(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如下:

  一、住院起付标准

  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包括一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二级、三级、特三级(包括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北部战区总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成年居民分别为 100元、200元、300元、600元、1200元,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人分别为 50元、100元、150元、300元、600元。

  参保人员因患艾滋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二、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成年居民在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北部战区总医院)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一个自然年度内单次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实行分段支付,1.5万元及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 65%, 1.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0%。

  三、本通知自 2022年2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