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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引博”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人社发〔2020〕59号
时间:2020年07月27日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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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0年07月27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引博”工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引博”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盛京人才”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高地的意见》(沈委发〔2015〕9号)、《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沈委办发〔2018〕38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引博”工程,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人才原则:认真贯彻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的实施意见》(沈委办发〔2014〕1号),坚持党对全市人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人才工作部门作用。

  (二)按需引进原则:着眼于全市发展大局,结合用人单位实际需求,以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主体,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引入、用人自主权。

  (三)德才兼备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优中选优,引进博士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发展潜力。

  (四)公平公正原则:引进办法和过程要公平、公正,引进结果要公开、透明,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负责部门

  沈阳市委组织部负责政策指导,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引博”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引博”工程的用人单位

  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基础和较强科研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引博”工程的用人单位,按实际需要积极引进人才。

  第五条 “引博”工程的引进对象

  应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和良好业务潜质,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全日制博士毕业生;(二)出站留沈博士后;(三)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意向协议,且承诺2年内取得毕业证、学位证)。

  第六条 对“引博”工程审核通过的博士,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服务年限(含试用期)的人才资助协议,可享受连续3年、每月1000或2000元的资助,具体标准为:

  (一)各类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

  (二)驻沈的中省直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的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

  (三)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前引进的在读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

  第七条 工作流程

  (一)市人社局在全市范围内征集“引博”工程博士需求信息,将当年报送博士需求的单位列入引博工程单位,适时组织用人单位联合开展博士“沈阳行”活动。

  (二)各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人才考核。按照双向选择原则,博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读博士研究生就业意向协议书》。

  (三)博士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履行初审、公示、信息录入等程序,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须在博士引进6个月内将申报材料报市人社局审核。

  (四)“引博”工程资助由用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请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2.《沈阳市“引博”工程人选情况汇总表》;

  3.《沈阳市“引博”工程申请表》;

  4.引进博士身份证;

  5.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6.博士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有博士后经历的须附博士后出站证明。海外博士须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博士后须提供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7.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未纳入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提供同类证明材料;

  8.公示结果。

  上述材料中第2、3、8项要求盖单位公章,第1、4、5、6、7项提供复印件须单位人事部门用印证明有效。

  用人单位为在读博士申请资助的,需提供上述材料中的第1、2、3、4项及《沈阳市企事业单位引进在读博士研究生就业意向协议书》原件、学籍证明、学生证复印件,待其毕业并正式入职后,及时补充其他材料。企业单位引进在读博士同时应提供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资助申请经市人社局复审,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拟定补贴人选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联合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结果向市人社局拨付资助资金,市人社局履行相关手续后向用人单位发放资金。

  第八条 资助管理

  (一)市人社局与用人单位签订沈阳市“引博”工程资助管理协议,市人社局向用人单位每年拨付“引博”工程资助经费,由用人单位对资助经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制度。由用人单位与博士签订人才资助协议,并发放资助经费。

  (二)市人社局每年审核各用人单位的“引博”工程连续资助申请,审核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沈阳市“引博”工程连续资助汇总表》;

  2.博士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三)对正在资助期的博士离职,且新入职单位同是“引博”工程单位的,经市人社局同意,可与新用人单位重新签订资助协议,继续享受资助,资助期累计为3年。

  (四)受资助博士如违反资助协议,由“引博”工程单位暂停发放资助经费,经市人社局核查后停止资助,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收回全部已发放的资助经费,市人社局拨付“引博”工程连续资助经费时统一核减,如“引博”工程单位无连续资助博士或在12个月内无新资助博士,由用人单位将资助经费退回市人社局。

  (五)用人单位主动与受资助博士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暂停发放资助经费,经市人社局调查核实后停止资助,对受资助博士已发放的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市人社局拨付“引博”工程资助经费时统一核减。

  (六)“引博”工程实行用人单位退出机制。各用人单位作为博士引进主体,须严格履行博士引进、培养、使用责任。对“引博”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持续支持;对审核不严、弄虚作假、无故违约的单位,将取消其“引博”工程用人单位资格。

  (七)对提供虚假材料、引进博士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实际工作、恶意骗取资助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依法追缴资助资金,永久性取消享受沈阳市“引博”工程资助资格,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对处于发放期的博士出现违法、违纪、严重失信、犯罪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停止发放补贴。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在“引博”工程实施过程中,须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如与引进博士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按照企业引进博士标准资助。

  第九条 不予资助情况

  (一)在职就读的全日制博士,不列入“引博”工程人选范围,不予资助。

  (二)提前引进的全日制在读博士,申请时间应距离实际毕业时间6个月以上,如不满足时间条件的,不列入提前“引博”人选,不予资助。

  第十条 附则

  (一)享受本细则资助的“引博”工程人选,若涉及沈阳市其他博士资助政策,按“就高不兼得”原则执行。

  (二)沈阳市开展“引博”工程资助等经费从“盛京人才”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沈阳市引博工程实施办法(沈人才发〔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