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沈各高等院校、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大学生门诊统筹管理,规范医保基金的结算和使用,结合《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沈医保发〔2020〕54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大学生门诊统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提供大学生门诊统筹服务的医疗机构须为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并由学校负责办理大学生门诊统筹签约。
1.驻沈各高等院校医院能够承担门诊统筹服务且为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政策与各高等院校医院结算。提供大学生门诊统筹服务的高等院校医院如承担校外居民门诊统筹服务的须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备。
2.驻沈各高等院校医院受医疗技术或医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医疗需求时,由学校负责为大学生选定一家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并将选定的医疗机构报送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政策与选定医疗机构结算。
驻沈各高等院校须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对外委托大学生门诊统筹服务协议,经办机构不再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