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文件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候鸟型”人才工作站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沈人社发〔2020〕62号
时间:2021年01月07日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 ] 打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1年01月07日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候鸟型”人才工作站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沈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候鸟型”人才工作站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沈阳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的现实需要,深入实施《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着力推进柔性人才引进和保障机制创新,提升“候鸟型”人才服务水平,推动“候鸟型”人才工作站建设和规范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候鸟型”人才工作站采取政府引导、设立单位共建、网上集中资源线下落实、市场化运作模式,依托院士工作站设站单位、专家工作站设站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社科类社会组织等单位为载体进行建设,积极开展“候鸟型”人才服务工作,吸引“候鸟型”人才常来沈阳、常留沈阳、常驻沈阳。

  第三条 沈阳市“候鸟型”人才工作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开展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沈阳市“候鸟型”人才工作网站建设及管理,收集需求信息,统筹相关工作,线下受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设站单位设立“候鸟型”人才工作站申请,开展博士后人才对接及管理评估。

  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主要负责协助网站建设,线下受理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等设站单位设立“候鸟型”人才工作站申请,开展院士、专家对接及管理评估。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主要负责协助网站建设,线下受理驻沈社科类高校、科研机构(院所)、社会组织等单位设立“候鸟型”人才工作站申请,开展社科类专家对接及管理评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市社科联作为“候鸟型”人才工作站主管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管理范围受理设站单位申请,择优选拔设立沈阳市“候鸟型”人才工作站,发放订制牌匾。

  第四条 沈阳市“候鸟型”人才工作站基本职能:

  (一)以基础科研项目、科技创新项目、重大攻关项目、关键领域“卡脖子”项目和博士后研究课题为牵引,吸引“候鸟型”人才来沈开展工作。

  (二)宣传沈阳市人才政策,收集需求信息,配合来沈的“候鸟型”人才办理相关业务。引进高端人才及团队,促进高水平项目落地沈阳。

  (三)组织“候鸟型”人才中的党员亮身份,开展志愿服务、科普讲座、公益活动,参加所在地党组织生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

  (四)开展各类专家服务活动,积极发挥“候鸟型”人才作用。

  (五)落实主管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沈阳市“候鸟型”人才工作站申请范围:

  (一)沈阳市院士工作站设站单位。

  (二)沈阳市专家工作站设站单位。

  (三)驻沈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

  (四)驻沈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

  (五)驻沈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单位。

  (六)具备开展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或对接高水平实体项目的驻沈社科类高校、科研机构(院所)、社会组织。

  第六条 申请设立沈阳市“候鸟型”人才工作站的单位应具有开展活动的场所和配套设备,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申请设立沈阳市“候鸟型”人才工作站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沈阳市“候鸟型”人才工作站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资质证明。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候鸟型”人才工作网和工作站收集的需求信息,统一调度分配给各主管单位,各主管单位协调落实。“候鸟型”人才工作站应按时完成主管单位布置的任务,并在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主管单位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市社科联每年按照责任分工分别对主管的“候鸟型”人才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年度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工作站基础建设和开展“候鸟型”人才交流活动;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连续两年度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单位,撤销沈阳市“候鸟型”人才工作站。

  第十条 “候鸟型”人才工作站经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市科协、市社科联按照责任分工配合做好经费管理等工作。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全市“候鸟型”人才工作站奖励经费申请,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将奖励经费拨付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经费统一拨付至“候鸟型”人才工作站。

  第十一条 对设立沈阳市“候鸟型”人才工作站的单位在申请、运行及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撤销沈阳市“候鸟型”人才工作站,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撤销的沈阳市“候鸟型”人才工作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协、市社科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申请。

  第十三条 沈阳市“候鸟型”人才工作相关保障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单位及电话

  市人社局,联系电话:(024)22539011

  市 科 协,联系电话:(024)22729859

  市社科联,联系电话:(024)885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