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现将《沈阳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管理办法(暂行)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建设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根据《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 648号)和《辽宁省建设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工作指引(暂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按产业链条和创新链条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产学研用融合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推动联盟构建和发展,是整合我市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的迫切要求,是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加快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引领先进技术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交织协同形成产业集群的现实需要。
第四条 联盟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组建培育,自愿备案,鼓励发展,管理服务。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联盟的备案、建设和发展工作。
第二章 组建与备案
第五条 联盟组建从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实际需求出发,以企业为盟主,以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为目标,联盟各相关单位积极构建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和联盟关系。对组建运行良好、管理规范、合作紧密、作用突出的联盟,可自愿向市科技局申请备案。
第六条 市科技局受理相关材料后,将符合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目标,体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重点领域,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的联盟备案为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经备案的联盟,可享受市科技局制定的有关支持联盟发展的政策,同时应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明确事项。
第七条 申报市级联盟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联盟在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项目组织、科研经费使用、科技成果共享、科技人才引育等方面有完备的管理制度,且已经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3个月以上。
2.联盟应符合我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发展方向,且在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方面开展了实质性合作,取得良好成效。
3.联盟应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集聚整合市内外创新资源,探索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机制,积极构建创新联合体。
4.联盟盟主单位必须是在沈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在本行业处于优势地位。
5.联盟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少于 10家,可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组成,且沈阳本地注册法人单位不少于30%。
第八条 联盟备案包括 “申请 -审核 -公示 -备案 ”等四个环节,具体如下:
1.备案申请。市科技局每年常态化受理、集中组织联盟备案,具体备案时间以政务网上发布通知为准。运行良好的联盟可自愿申请备案,联盟盟主单位填写联盟备案登记表及相关附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科技局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交材料如下:
(1)联盟备案登记表。
(2)联盟成员共同签署的联盟协议文本,协议中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和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
(3)联盟组建必要性的说明。
(4)联盟章程。
(5)联盟组建方案。内容包括:成员情况、组成要素、主要目标、工作任务、科研投入、合作机制、管理机构等。
(6)全部联盟成员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联盟管理、运行和合作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2.资料审核。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服务单位)对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业务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联盟公示。对审核通过的联盟,按程序在市科技局政务网上进行公示。
4.联盟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备案为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并纳入沈阳科技创新大联盟成员单位管理。
第九条 备案联盟应自觉遵守市科技局和沈阳科技创新大联盟的相关管理服务规定。
第三章 联盟绩效评价
第十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备案联盟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择优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主要内容:
1.运行管理。包括联盟组织机构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建设执行、保障成员利益制度建设执行情况等。
2.服务产业。包括研究制定产业规划、专业服务平台建设、提供行业服务、提供产业发展战略研究服务、推广创新成果、向政府主管部门上报相关信息情况等。
3.创新活动。包括履行联盟合作协议、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合作开展科技创新、标准制定、专利申请、奖励申报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等。
4.创新绩效。包括取得技术创新成果、掌握核心技术、培育人才、形成技术标准、形成知识产权、产生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
5.交流合作。包括以联盟名义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技术交流和培训、参加国内外展会和项目对接会、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重大创新活动情况等。
6.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由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具体负责联盟绩效评价工作。
1.各联盟向市科技局提交《沈阳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绩效评价申报表》和《沈阳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绩效评价自评材料》。
2.评审组依据联盟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评审核查,并根据评分细则进行综合评分。
3.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得分80(含)以上的为优秀,得分60-79的为合格,得分低于60的为不合格。
4.对连续两年不参加绩效评价或者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将取消联盟备案资格。
第十三条 经市科技局备案的联盟,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市科技局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违反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联盟奖励资金的,市科技局将责令联盟盟主单位按原渠道退回已拨资金,并将联盟盟主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沈阳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沈科发〔2017〕86号)和《沈阳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绩效考核办法》(沈科发〔2018〕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