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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建发〔2021〕55号
时间:2021年11月03日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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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03日

各区、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城管执法局、消防救援支队:

  现将《沈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沈阳市商务局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沈阳市气象局
沈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辽宁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实施意见》(辽住建发〔2021〕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全面落实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属地政府主管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用户自律责任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有效防范遏制瓶装液化石油气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巩固我市前期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持续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到2022年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全面彻底排查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在经营、充装、运输、存储、使用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压实各部门、各环节监管责任和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使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提高行业整体管理水平,智能追溯体系基本建立。

  二、工作机制

  市城乡建设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城管执法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对各区隐患排查情况进行联合督导。联合督查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各区、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汇总各有关部门检查信息后于每月 20日向市燃气主管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对短期内不能有效整改的重大隐患问题,报区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

  三、重点排查整治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重点排查整治内容

  1.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场站的排查整治

  全面排查液化石油气场站存在不按经营许可规定从事经营活动、超期未换取新证等行为;场站私自改、扩建,燃气设施之间及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现行的设计规范要求的问题;未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问题;对非自有钢瓶、不合格或超期钢瓶以及报废钢瓶充装液化气违法行为;防雷装置未经定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非法经营行为。

  2.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充装排查整治

  全面排查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存储、充装、倒卖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排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情况,推行实名购气制度,并向燃气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完善用户信息档案,建立用户服务管理系统,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责任可溯源。排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是否存在气液两用瓶装燃气销售情况,安全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定期上门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等。

  3.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排查整治

  排查液化石油气企业气瓶配送情况。严厉打击非法运输、无证运载液化石油气气瓶等违法行为;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况;经营企业与运输企业签订配送合同情况;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餐饮等瓶装液化气用户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排查餐饮场所,各类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食堂,大型商超,集贸市场,小店夜市,娱乐场所等场所瓶装液化气安全用气情况;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建立情况。气瓶不得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避免重大用气事故发生;所有瓶装液化气用户要接受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对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到位,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各种场所使用的液化气气瓶要纳入气瓶追溯信息平台。

  5.液化气瓶组站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地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排查梳理本区域内液化气瓶组站燃气设施安全使用情况,对具备燃气管网覆盖条件的要即刻接入天然气管网,对暂时不具备燃气管网覆盖条件的要组织产权单位和燃气供应单位对涉及的燃气设施和使用进行全面、彻底安全检查,确保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立查立改,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排查整治时间

  排查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时间安排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 12月20日。

  1.自查自改阶段(2021年9月下旬至10月10日)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经营行为、充装行为、应急处置、配送能力以及服务用户等方面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隐患问题列出清单、制定措施及时整改。

  2.重点整治阶段(2021年10月11日至11月30日)

  各监管部门形成联动工作体系,强化联合执法,充分发挥各地力量进行深入排查,针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逐项整改销号;各地区燃气主管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具体督促整改。

  3.总结验收阶段(2021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

  各地区燃气主管部门对液化石油气整治情况进行统计总结,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形成工作总结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定期检查、隐患排查、信息报送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1.严格落实政府责任

  各地区人民政府是本次排查的责任主体,要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开展 “拉网式、起底式、地毯式 ”全覆盖排查整治,对照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短时间内难以完成整改的,严格落实停产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要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2.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对未与燃气用户、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签定供气、配送合同以及未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宣传,未入户排查隐患的,责令停业整顿。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行业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液化石油气钢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加强对燃气压力容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查处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市场销售行为。对充装非自有钢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钢瓶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快推进钢瓶充装环节信息追溯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液化石油气配送合同的监管,对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黑车运气)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商务部门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督促餐饮场所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自查自改工作,督促餐饮场所与合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

  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黑气点)储存瓶装液化气、使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功能,对相关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气象部门负责做好各类燃气场(厂)站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检查防雷装置安装情况、日常维护情况和定期检测情况。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有关市直各部门在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自身职责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及用户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3.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等业务。强化对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以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要与用户签订规范的用气合同,并对用户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场所的安全条件、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禁止向餐饮场所提供气液两用瓶装燃气。委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配送液化石油气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签订配送合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配送的气瓶要纳入气瓶追溯信息平台。要通过客服电话、服务手册、网站或其他新媒体,将产品与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售后服务等信息告知用户,做到明码标价,合理收费。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送气和安检服务时,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配送服务通知单,帮助消除安全隐患,对用户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或拒不签定供气合同的,燃气经营企业要停止供气,并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报告,保证用气安全。

  五、有关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将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列入重要事项,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加强统筹协调,根据整治内容开展检查工作,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市燃气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各地区要切实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部门协调机制建设,强化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及时研究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非法经营、违法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部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对管理混乱、违法经营、发生安全事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各地区间配合,强化跨区域执法协作,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运输和经营。进一步发挥街道(乡镇)的网格管理作用,通过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建立预警信息网络,实时推送报警信息至相关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各地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管理,完善和细化企业经营、充装许可条件,严格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加强对取得许可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实施处罚。依法公开企业准入和处罚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积极培育信誉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4.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各地区要坚持科技引领,推动燃气燃烧器具和设备生产企业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气瓶、连接管、调压器、安全型燃气器具以及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技术优化,使用具备泄漏自动切断功能的气瓶(或附属连接设施),鼓励使用新型供气技术,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本质安全和智能化管理水平。要求企业充装的气瓶要纳入气瓶追溯信息平台。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灶具、软管、调压器及其他附件,对超期服役的老旧储配站等进行安全评价,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确保运行安全。

  5.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瓶装液化石油气场站视频监控系统连接雪亮工程平台,回放存储 30天功能,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和安全性能,将连接、使用情况纳入燃气经营许可、充装许可动态管理,将不满足要求的经营企业纳入许可动态管理不良行为记录,保证设备实现对场站运行安全等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

  6.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区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宣传,凝聚社会共识,引导群众关心关注、积极参与。积极开展燃气 “关阀行动”,加强燃气安全用气常识宣传,进一步提高居民安全用气意识。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