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补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0日
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补充办法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进一步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对暂不具备《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所规定条件,但具有相应能力水平的人才进行科学认定,在《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沈人社发〔2016〕54号)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补充办法。
一、认定原则
按照人才分类评价和“同规则、同待遇”原则,突出行业评价和用人主体评价,参照现有《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综合被评定人的岗位职责、技术成果、专业水平、薪酬待遇、学位学历、工作经历、业绩贡献等进行评价和认定。
二、认定范围
对我市用人主体引进和培养的(包括外籍人才),年度工资薪金达到30万元以上并在我市依法纳税,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且暂不具备《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所规定的认定条件,但在实际工作中具备相应认定层次能力水平的人才,可依据本补充办法,申请认定。
三、认定程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认定申请。
(一)材料申报。
1.申报人需填写《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
2.需提供能够反映申请人情况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明,劳动(聘用)合同,收入、纳税、社保证明,获得奖励、专利、科研成果证明,承担项目、工作经历证明,知名专家、单位、行业协会等举荐材料,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水平、业绩的材料;
3.需提供能够反映申请人所在单位情况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财务报表、完税证明、行业资质,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规模业绩、经济指标、创新能力、发展前景的材料。
(二)审核认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明显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经与申报单位沟通反馈后,终止认定。
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同行业、同领域的专家,根据提供的个人情况、企业情况、行业推荐情况,通过专家咨询、材料评审、个人答辩等方式,参照《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综合考量人才的业内水平、岗位职责、薪酬待遇、贡献程度等,开展认定工作,确定其人才层次。
(三)公示确认。
将认定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印发高层次人才认定人选文件。
四、后续管理
(一)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实行承诺制,申报人和所在单位在报送材料的同时要报送《承诺书》,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二)实行跟踪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已认定的申报人进行考核,主要考核申报人的承担岗位、作用发挥、贡献程度等内容,对达不到符合相应人才层次标准的,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认定结果。
(三)实行“黑名单”制度,在认定工作中对发现申报造假、材料不实的,取消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的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资格,纳入各类人才项目资助申报“黑名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