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按照《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19〕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市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工作,对民营企业新增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补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基本功能,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帮扶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对我市民营企业新增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新增就业人员补贴”),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为我市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保证。
二、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新增就业人员补贴:
(一)在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所有制类型为民营企业,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上年度符合领取稳岗补贴条件,并已经通过市区两级人社部门的审核。
(三)补贴年度有新增就业人员,且这些新增就业人员在该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
三、执行时间
我市民营企业新增就业人员补贴与国家、省援企稳岗政策同步实施,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自行申报。2018年度补贴的申报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2019年度补贴的申报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2020年度补贴的申报时间为202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规定时间内只能申请享受上年度的新增就业人员补贴,逾期不予受理。
四、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该企业上年度新增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全额给予补贴(企业已领取的援企稳岗补贴部分,要予以扣除),所需资金从我市援企稳岗补贴中列支。如遇国家、省关于失业保险援企稳岗的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补贴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补贴年度领取稳岗补贴的总金额补贴金额=×企业补贴年度新增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人月数
企业补贴年度年末职工人数×12
五、审批流程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到其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沈阳市民营企业新增就业人员补贴申请表》(附件1),也可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根据审批条件,企业应按要求填写《沈阳市民营企业新增就业人员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新增就业人员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要件,要件包括: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法人承诺书(附件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由企业自行在其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印。
(二)初审。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对企业提供的申请表及相关要件资料进行逐一核实、计算,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企业,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的《沈阳市民营企业新增就业人员补贴申请表》上加盖审批专用章,填写《沈阳市民营企业新增就业人员补贴台账》(附件3),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企业,将其要件退回并说明原因。
(三)复审。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将本区域新增就业人员补贴明细与《沈阳市民营企业新增就业人员补贴申请表》上报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分中心(以下简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区、县(市)提供的资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享受的补贴金额,在《沈阳市民营企业新增就业人员补贴申请表》上加盖审批专用章,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将《沈阳市民营企业新增就业人员补贴申请表》存档备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将其《沈阳市民营企业新增就业人员补贴申请表》退回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各区、县(市)经办机构联系企业并说明原因。
(四)资金拨付。每年1月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上年度核定的新增就业人员补贴金额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沈阳市民营企业新增就业人员补贴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4)和《沈阳市民营企业新增就业人员补贴资金拨付明细表》(附件5)报市财政局复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的拨付程序,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五)拨付错返。因企业提供开户银行、开户名称、银行账号等信息不准确而导致补贴资金未能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市财政局的拨付错返信息提供给相关的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各区、县(市)联系企业重新核对账户信息,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核对后的账户信息汇总,报市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
(六)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将享受新增就业人员补贴的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每一批的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并受理组织和个人的监督举报。
六、工作要求
(一)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效率质量
要改进完善工作方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要以“简化手续、缩短周期、高效便企”为原则,进一步优化规范企业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公告、资金拨付等工作,提高效率和质量。要提高业务流程整体信息化水平,运用信息比对等技术,审核企业参保缴费情况。要加强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定期组织援企稳岗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服务意识、业务素质和执行能力,为推进民营企业新增用工政策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二)严格审批,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我市援企稳岗补贴中列支。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对审批合格企业的原始资料需独立建档,妥善保管。按照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深入梳理资金风险点,重点查找骗取套取、贪污受贿、利益输送等问题隐患,全面推动党风廉政、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等制度落实,切实防范廉政道德风险。对违规问题,一经发现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认定民营企业性质有争议的情况,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工信局进行认定。同时,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等28个部门关于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通知的要求,注意信息的搜集和比对,严格审核,不得向严重违约失信企业等失信责任主体发放补贴。
(三)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实施工作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重要性,将“护航行动”作为助力民营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局势的一项重要举措,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落实工作,回应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诉求,提高社会满意度。要广泛宣传新增用工补贴政策,增进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对政策的知晓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建立定期检查、调度、通报制度,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