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辽人社规〔2019〕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
1.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以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基础,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及财力状况等因素,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政府各承担50%。
2.高龄人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其中:65周岁至79周岁的参保城乡居民,每人每月加发5元;80周岁以上参保城乡居民,每人每月加发1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县(市)政府共同分担,省分担比例按照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分担比例执行,余额部分由市、区县(市)政府各承担50%。截止2018年12月31日,达到65周岁以上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予以上调,对当年达到65周岁的参保人员,从次年的1月份进行调整。
3.年限基础养老金。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制定具体标准。为引导激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待遇水平,对连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含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年限),每超出1年,每人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5元,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政府各承担50%。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3年至少调整1次。关于基础养老金的调整,依据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一)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以全省调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标准为依据,合理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共7个档次。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任意档次参保缴费,地方政府均为其代缴全部最低缴费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
(二)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应200元至3000元缴费7个缴费档次,分别对应缴费补贴为40元、50元、70元、100元、120元、170元、220元,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政府各承担50%。积极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区县(市)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19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