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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沈阳市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自然资发〔2021〕56号
时间:2021年10月20日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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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0月20日

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149号)及省自然资源厅部署,切实做好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决定对《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13〕143号)(以下简称《细则》)部分表述修改后重新印发:

  一、修改文件中涉及自然资源部门名称的表述。将“国土资源部”修改为 “自然资源部 ”,“市规划国土局 ”修改为 “市自然资源局”。

  二、将文件第二条修改为 “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是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明确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及现场核查等工作;市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区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并按照各分局管辖权限分配巡查任务。

  三、将文件第三条第一段 “全市内设 16个巡查机构 ”修改为 “全市内设 15个巡查机构”,去掉 “光辉农场辖区”,并将东陵(浑南新区)辖区修改为 “浑南区辖区”;第二段去掉 “基层国土所”。

  四、将文件第六条修改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下发后 20个工作日内,市局管理人员根据管辖权限将巡查任务分配给各巡查项目组,各单位专岗管理人员接到巡查任务后,应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对已供土地的公开信息、出让价款缴纳、开竣工、定期巡查等情况做详细记录,作为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基础”。

  五、文件第九条增加 “对于依法批准延期的,应及时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更新信息,并按照新的开、竣工时间进行监测监管”。

  六、将文件第十三条修改为 “对于未按要求提交开竣工申报书、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开竣工、不及时缴纳土地价款的、造成闲置土地的将统筹纳入沈阳市信用体系进行管理”。

  七、修改后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沈阳市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实施细则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沈阳市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精神,按照省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要求,我市于 2014年1月1日开始实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

  自然资源部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 “监测监管系统”)中加载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模块,设计了项目跟踪、信息公示、开竣工提醒和闲置土地巡查等巡查内容。我市将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强化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防范土地利用违约、违规、违法问题的发生,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是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明确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及现场核查等工作;市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区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并按照各分局管辖权限分配巡查任务。

  第三条根据省厅要求,全市内设 15个巡查机构,分管各自辖区内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分别为和平区辖区、沈河区辖区、皇姑区辖区、大东区辖区、铁西区辖区、于洪区辖区、浑南区辖区、沈北新区辖区、苏家屯区辖区、经开区辖区、棋盘山辖区、新民市辖区、法库县辖区、康平县辖区、辽中区辖区。

  各巡查机构已将所管辖区域分成若干区片,按照省厅要求各巡查机构要充分整合执法监察等部门的力量作为区片现场核查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已供土地开发利用的核查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经依法批准供应的(包括市本级审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动态巡查任务模块中默认生成的国有建设用地,纳入巡查范围。

  第五条按照省厅要求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要实行 “网格化、片长制 ”管理。各单位专岗管理人员接到巡查任务后分配给区片的具体实地巡查人员。实地巡查人员适时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记录巡查结果,并按时反馈给专岗管理人员,由专岗管理人员将巡查结果上报至监测监管系统动态巡查模块。

  第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下发后 20个工作日内,市局管理人员根据管辖权限将巡查任务分配给各巡查项目组,各单位专岗管理人员接到巡查任务后,应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对已供土地的公开信息、出让价款缴纳、开竣工、定期巡查等情况做详细记录,作为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基础。

  第七条各单位专岗管理人员下载《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牌》,由现场巡查人员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挂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拍摄现场照片存档。公示内容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和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对于合同约定的缴款时间前 30日尚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各单位专岗管理人员应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在系统中提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提示书》,由现场巡查人员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带回送达回执。缴纳土地价款后 10个工作日内专岗管理人员及时将缴款支付情况及相关凭证录入至监测监管系统中。

  第九条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前 30日尚未开工的项目,各单位专岗管理人员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开工提醒书》或《竣工提醒书》,由现场巡查人员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带回送达回执,提醒按期开工或竣工,同时提示其违约风险及违约处理事宜。对于依法批准延期的,应及时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更新信息,并按照新的开、竣工时间进行监测监管。

  第十条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在项目开、竣工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和《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现场照片、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各单位专岗管理人员及时将相关信息在 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监测监管系统中。

  第十一条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派现场巡查人员在约定开工时间、实际开工时间、约定竣工时间、实际竣工时间、竣工验收时点及开发建设过程中,每六个月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获取同一角度、不同时期全景照片,在《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上做好记录,动态巡查专岗人员要在 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监测监管系统中。

  第十二条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号)的要求,认真履行各项程序。对辖区内涉嫌构成闲置的建设用地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置,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监测监管系统中,同时填报相应的法律文书和案卷表。对于确认的闲置土地及处置结果应在门户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十三条对于未按要求提交开竣工申报书、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开竣工、不及时缴纳土地价款的,造成闲置土地的将统筹纳入沈阳市信用体系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市局将适时对各地区建设项目巡查情况进行网上检查及实地情况抽查,定期通报全市各辖区的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或存在虚报、瞒报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辖区内土地开发利用情况不佳、闲置土地及违约、违规、违法情况严重的地区,适时开展实地核查与督办,或将有关情况抄送相关地方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