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局:
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6号),经市政府同意,从2019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85元;城市低保边缘标准:每人每月655元-78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85元-822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80元;农村低保边缘标准:每人每月450元- 5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80元- 576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04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5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0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5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55元。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6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731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24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05元。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第一挡提高到每人每月542元,第二档提高到每人每月507元,第三档提高到每人每月470元,第四档提高到每人每月434元。
二、调标时间
新制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民生工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做好调标工作。市级相关部门要深入各地对调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县(市)相关部门要对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调标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对调标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及时沟通、及时解决。
(二)规范管理、分类操作。各区、县(市)要认真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切实推动相关政策落地落实。对新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区相关部门,特别是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对调标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设立咨询电话,随时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种政策性问题。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