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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解读
2022年06月15日来源: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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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

  为进一步契合沈阳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总体思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与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出台本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现阶段我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入高质量发展时期,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创新住房公积金监管模式,构建更科学的单位信用分级分类评价体系,更好地推行信用分类监管,促进我市信用工作的开展。让守信单位的“获得感”得到逐步提升,积极营造市场主体“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良好信用生态。促进我市缴存单位守信健康发展,全面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及,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该《办法》的实施,一是有效规范沈阳住房公积金信用建设工作,信用监管更加精细化、制度化、标准化;二是确保信用分级分类科学合理,信用评价结果客观公正;三是有效提升缴存单位的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办企;四是通过信用分级评价监管,促进企业规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单位信用评价需采集的信用信息主要由基本信用信息、业务办理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组成。单位信用评价,采取评分方式,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为一年,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或要求修复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信用异议或信用修复申请,异议和修复申请经公积金中心确认后,按实际情况重新评定其等级。

  被评定为A、B级企业将给予相应激励措施,如容缺业务办理、绿色通道服务、“双随机”系统免于或减少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加大授信融资机会、评优评先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等。被评定为C、D级企业将采取监管措施,如取消告知承诺制、取消容缺办理资格、将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双随机”系统加大检查比例、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失信信息纳入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