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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
2024年02月02日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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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24日,我市发布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重点对国III及以下柴油货车及未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了限行限用。《通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4年1月31日到期。《通告》的实施,有效限制了高排放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减少了其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助力了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通告》法律依据充分,执行过程中未造成社会不稳定风险事件。《通告》符合国家及省相关要求。为保持对高排放车辆及机械监管政策的连续性,考虑我市移动源污染的实际,将该《通告》有效期延长2年,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目的意义及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其他污染源的深入减排及汽车保有量的不断攀升,移动源对我市空气污染的贡献率日益增加。而高排放车辆及机械的禁限行是我市持续强化移动源污染控制的有效手段。《通告》有效推动了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取得明显成效。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削减了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经测算,《通告》实施以来,通过对高排放机动车和机械采取限行限用等管控措施,每年减少移动源氮氧化物排放约4160吨,占全市排放总量的7.1%;减排颗粒物约250吨,占全市年度排放量的2.5%。《通告》的执行,降低了移动源特征污染物排放量,《通告》的实施有效支撑了我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和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

  二是推进了我市用车结构的优化。《通告》发布后,我市组织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并设置低排放区道路警示标识牌1046个,公安交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持续开展低排放区现场联合执法。发现查处违规驶入低排放区车辆600台次,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215台次。通过严格执行《通告》,大大减少了高排放机动车及机械在限行限用区内的使用,推动了我市老旧柴油货车的淘汰。公安交管部门累计注销淘汰柴油货车11980台,交通运输部门取消营运资质3098辆。在我市机动车及柴油货车保有量持续增加的情况下,国III及以下老旧柴油货车保有量占比由2021年2.37%下降到2023年0.9%,我市道路运输用车结构得到优化。

  此外,国家在《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中也提出了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III排放标准的汽车、国Ⅰ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要求。

  三、《通告》主要内容

  本次仅将《通告》有效期延长2年,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即: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高速公路),全天禁止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行驶。

  (二)柴油货车低排放区范围:沈阳四环路以内全部区域(不含高速公路、四环路)。

  1.每天7时至22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轻、微型柴油货车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行驶;

  2.全天禁止国III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行驶;

  3.每天7时至22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在三环路(不含高速公路)与四环路(不含四环路)之间区域行驶。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范围:沈阳三环路以内全部区域(不含三环路),以及沈阳市行政区内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

  全天禁止未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内使用。


  附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