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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年01月24日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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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业经2023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网约车作为“互联网+”的交通运输新业态,促进了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近年来,随着网约车行业的不断发展变化,交通运输部相关法规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正,为规范我市网约车管理,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沈阳市交通运输局结合我市网约车发展实际,在《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1.《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2号)

  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2〕6号)

  5.《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

  6.《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1068-2016)

  7.《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3〕23号)

  8.《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共分七章四十二条,明确了网约车经营的定义,行业的发展原则,规定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的条件,规范了网约车平台经营行为,明确了监管职责。同时增加了聚合平台、私人小客车合乘等有关内容。

  四、主要调整情况

  1.修改了网约车平台公司许可的条件表述。删除了网约车平台公司许可条件中“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相关表述,许可条件修改为“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2.修改了网约车车辆条件要求。《细则》规定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除外);(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采集的相关数据能够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传输共享;(三)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新能源车型,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3.修改了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删除了原《细则》关于从业资格考试申报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及居住证”的规定。

  4.删除了新业态发展初期关于驾驶员证件的过渡政策。删除原《细则》第二十五条:已取得巡游车从业资格且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在注销巡游出租汽车从业注册后,可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5.明确了网约车车辆退出经营的5种情形。《细则》规定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的;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该自然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车辆所有人或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等5种情形,应退出网约车经营。

  6.增加条款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出了要求。《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接入车辆开展经营服务,或开展经营服务后连续180日以上无营运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并告知市市场监管部门。

  7.增加条款提出了聚合平台的相关要求。《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入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从事运营服务的,应当与其签订协议,明确车辆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等权利义务,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不得接入未在本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应办理相应网约车许可。

  8.增加条款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关于投诉处理的主体责任。《细则》规定乘客对网约车服务进行投诉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先行处理。网约车平台公司受理乘客投诉事项后,按照公布的服务质量承诺,在24小时内受理,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9.增加条款明确了撤销、注销许可的情形。《细则》规定企业或个人取得网约车经营相关许可后,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前中止相关经营服务。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整改仍无法满足许可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申请或者依照职权,撤销、注销该许可。

  10.增加条款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细则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的定义、性质,并规定不得以合乘的名义开展网约车非法经营。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文件解读人:宋静淳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22552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