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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摇奖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2023年12月29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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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公告》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摇奖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自2023年5月1日实施以来,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发票摇奖活动,社会反响良好。为进一步提升沈阳发票摇奖的社会参与度,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力促进沈阳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对原公告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摇奖相关事项,持续优化升级系统,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纳入发票摇奖范围,同时自2024年1月1日起,增设微信小程序参与摇奖渠道,进一步扩大了沈阳市发票摇奖的参与范围和参与方式。

  二、修订的主要考虑

  修订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紧扣主题教育要求,增设参与渠道。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消费者反映的诉求,不断优化升级发票摇奖活动,增设微信小程序参与摇奖渠道,为消费者参与发票摇奖提供便利。二是着眼新形势新要求,扩大参与范围。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纳入发票摇奖范围,从而有效提升发票摇奖活动的社会参与度。三是规范发票摇奖相关事项,保障消费者权益。要求消费者实名开票,禁止盗取他人发票参与摇奖,从而最大程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原公告第一条中的“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出租车和网约车行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纳税人从2023年4月1日起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向个人消费者 (自然人)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修改为“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出租车和网约车行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纳税人从2023年4月1日起向个人消费者(自然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应为消费者本人实名。”

  (二)原公告第二条第(一)项中的“第一次开奖采取即时开奖方式,个人消费者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后,通过支付宝 APP进入发票摇奖系统,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通过系统查验后,参与即时开奖。”修改为“ 第一次开奖采取即时开奖方式,个人消费者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后,通过支付宝APP或“沈阳税务”微信小程序进入发票摇奖系统,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通过系统查验并实名认证后,参与即时开奖。”

  (三)原公告第二条第(二)项中的“2.购买方为个人的;”修改为“2.购买方名称为消费者本人实名的;”

  (四)原公告第三条第(一)项中的“第一次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支付宝即时给付,奖金直接发放到中奖人的支付宝账户中。一个支付宝账号每日有5次参与摇奖资格,次日可继续参与摇奖。”修改为“第一次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支付宝(微信)即时给付,奖金直接发放到中奖人的支付宝(微信)账户中。一个支付宝账号或微信账号每日有5次参与摇奖资格,次日可继续参与摇奖。”

  (五)原公告第三条第(二)项中的“第二次开奖的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付,”修改为“第二次开奖的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或支付宝(微信)余额转账方式给付,中奖者可自主选择。”

  (六)原公告第三条第(二)项第3目中的“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修改为“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

  (七)原公告第三条第(三)项增加1目,作为第5目“盗用他人发票信息参与摇奖的”。

  此外对原文部分文字和项目顺序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