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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年03月31日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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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和我市三次调整情况

  2005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要求加快开展制订和公布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工作。2010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公布了各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15年,沈阳市第一次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19年,沈阳市第二次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区片地价内涵发生变化,明确区片地价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各地要调整或重新公布区片地价,在此背景下沈阳市重新公布区片地价,具体标准未做调整,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

  (二)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背景及相关要求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2〕65号)文件要求,各地要立足上一轮工作基础,抓紧组织对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

  3.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2〕65号)

  4.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24号)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八条包括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范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调整系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政策衔接时限等;附件三条包括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类表、明细表、区位图,便于社会公众更加直观的了解和查阅。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范围除外)的土地征收补偿。

  (二)内涵: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三)调整系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准对象为集体农用地。以此为基础,按照永久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系数进行调整。在实施征收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4:6。

  五)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六)其他相关规定: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另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七)政策衔接时限: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衔接政策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文件解读人:席海超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23239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