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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年12月17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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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和过程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8年10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9年1月——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2021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2022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和11月25日市委深改委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沈阳市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

  一是审慎性原则。依法依规合理界定财政部门管理边界,明确责任清单,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二是市场化原则。按照“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通过公司治理机制,以市场化、法制化方式对所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是“以管资本为主”原则。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重点是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三、范围界定

  《暂行规定》所称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市及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政府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行规定》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取得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核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四、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

  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法规、优化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流动机制、完善授权经营体制、监督保值增值、承担全口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委托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管理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受托人职责: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委托受托人管理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依法行使相关股东职责、参与管理者的任免考核、参与章程制定和重大事项决策、实施基础管理工作、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收益上交,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受托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情况,落实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