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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沈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文件解读
2022年06月17日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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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有关依法治国工作精神,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发〔2021〕33号)、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沈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主要内容

  (一)事项名称。《目录》确定了6个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分别是:《沈阳市林业生态建设总体规划(2020-2035年)》、《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沈阳市公共交通行业运营成本规制及配套制度》、《沈阳市支持辽宁沈阳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措施》、《沈阳市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实施方案》、《沈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起草单位。目录事项涉及4家单位,分别是: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医保局。

  (三)确定依据。上述6个目录事项均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范围,内容涉及全市性的重要规划或者民生与社会建设等方面,有一定个性特色和决策空间,已具备一定工作基础,年内可确保完成。

  三、公布实施

  《目录》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市委同意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保证决策效率和质量。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决策事项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同时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法定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提请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