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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沈阳市投资基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2022年05月10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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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提高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的指示意见,深入落实辽宁省委、省政府对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和加快基金业发展有关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天使基金良性发展措施,进一步做大基金规模,丰富基金种类的部署要求,经财政、金融、发改、科技、工信、国资、金控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促进沈阳市投资基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出台目的

  制定《实施意见》的目的,一是将以支撑沈阳市产业发展与城市建设为导向,积极发挥市投资基金引领示范作用,构建沈阳市运作规范、功能完善、效果显著的投资基金集群。二是将以投资基金业为抓手,深化产融结合模式创新,构建“产业布局+政策引导+头部企业+园区配套+投资跟进+精准服务”的产业资本全方位支持体系,成为沈阳市金融营商环境重要支撑,打造产业、科技、金融三位一体的产业金融发展模式。

  三、制定依据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含总体要求、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等三个部分内容。

  (一)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提出了构建以“产业布局+政策引导+头部企业+园区配套+投资跟进+精准服务”的产业资本全方位支持体系的指导思想,提出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统筹推进,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构建“2+3+N”多层次投资基金体系,到2025年,全市新增投资机构超过1百家,投资基金业总规模超千亿元,拉动投资力争达到万亿元的任务目标。

  (二)工作措施

  《实施意见》共提出五项内容28条工作措施。

  第一项内容,构建“2+3+N”多层次投资基金体系。“2”代表2支政府出资基金,“3”代表3类功能基金,“N”代表构建N个子基金集群。

  其中,2支政府出资基金包含:基金规模100亿元的市投资基金,用于直接投资我市重大项目,或依托重点项目、成批同类项目设立子基金;基金规模100亿元的市城市更新基金,用于支持我市城市更新行动决策部署,推动产业园区建设,完善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3类功能基金包含:首期规模20亿元的天使基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重大项目基金,用于支持重大项目和产业龙头落地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产业转移、人才招引、产业并购、乡村振兴等发展。N个子基金集群主要是围绕沈阳市“5+3+7+5”产业结构体系,依托重点项目或成熟企业,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最终形成覆盖全产业链、企业全生命周期、全种类基金的产业链基金群。

  第二项内容,推动和支持各类主体设立投资基金。即推动和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国有企业、产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科研院所设立投资基金。

  第三项内容,加强基金招商。即加大对各类投资机构的招引力度、鼓励开展资本招商、加强基金聚集区建设、鼓励引进保险资金、社保资金等长期资金。

  第四项内容,建立健全支持各类投资基金发展的良性机制。即建立常态化项目对接机制、联投机制、投贷联动机制、支持本地投资机构、国有企业、行业协会加大对外交流、建立市投资基金差异化考核体系、建立投资机构和投资基金工商注册和变更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我市基金业配套服务。

  第五项内容,营造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即对新设股权投资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办公用房给予补助,对市投资基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项目、投资早期企业给予奖励,实施风险补偿机制、对返投比例进行弹性规定、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让渡收益、对人才给予政策支持、对基金投资企业给予支持。

  一是对新设股权投资基金、新注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办公用房给予补助。补助条件为:以公司制形式在沈新设的股权投资基金,按实缴注册资本0.5%给予补助,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最高补助5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按募集资金规模的0.5%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补助,实际募集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最高补助500万元。在沈新注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购办公用房的,可按1,000元/㎡、总额最高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租赁价格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补偿期不超过3年。

  二是对市投资基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项目、投资早期企业给予奖励。补助条件为:符合市重点产业方向的项目(已有协议明确政府支持项目除外),向政府主管部门书面备案后,将项目注册地、税源地、重要生产经营地或主要产品研发地引入本市并依法纳税企业,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扣除市投资基金投资额后的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2,000万元。投资沈阳市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实际投资期限一年以上的,按社会资本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奖励最高1000万元。

  三是对市投资基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施风险补偿机制、对返投比例进行弹性规定、向管理机构让渡收益。投资沈阳市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项目退出时产生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给予20%风险补偿,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股权投资基金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依据相关产业发展实际情况、主要投资领域和阶段等进行弹性规定,原则上不少于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5倍。优化返投认定标准,通过资本招商方式实现项目迁入本地的,按投资额2倍认定本地返投额。本地企业项目退出产生收益时,市投资基金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资本方(或科研院所和科技成果持有人)让渡不超过80%的收益。

  四是将股权投资基金人才纳入沈阳市人才认定范围,符合条件的人才享受相关人才政策。

  五是支持被投企业纳入“雏鹰”“瞪羚”“独角兽”等支持名录。

  (三)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督导、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加强宣传引导等4项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