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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1年12月09日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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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大力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加速打造人才创新创业新高地,加强对人才的精准保障;同时,为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管理、申请配租、租金指导、运营管理、供后管理等方面的操作流程,我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兄弟城市先进经验制定了《沈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目的意义
  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一是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管理、申请配租、租金指导、运营管理、供后管理等方面的操作流程。二是进一步解决我市无房的常住人口(主要是新市民、引进人才、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三、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沈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沈政办发〔2017〕53号)、《沈阳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方案》(沈房发〔2020〕8号)。
  四、主要内容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确认流程
  由沈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案并认定。
  以市场方式供地时采取配建、竞建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属地政府成立的运营公司可登录沈阳市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协议书》、申请人身份材料等要件提出申请;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新建、改建、现有项目转化方式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投资主体可通过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执行政府租金指导价格承诺书》、申请人身份材料、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项目建设方案(含可行性分析)等要件。
  同时,提出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整栋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等限制。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及申请方式
  1.供应对象
  主要面向我市市内九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就业、创业、生活的无房常住人口(主要是新市民、引进人才、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供应,解决以上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的租赁住房。
  2.申请方式
  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方式主要通过线上、线下2种途径和单位集中申请、个人单独申请、人才专项供应3种方式。其中,2种申请途径以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线上申请是通过登录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申请核验,通过后直接选择房源实现线上签约备案;线下申请是提供身份证明及房产状况、婚姻状况、个体工商登记、缴纳社保、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情况的书面承诺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行登记,由运营机构进行准入审核。3种申请方式以企业集中申请为主、个人单独申请为辅。企业集中申请是指企事业单位可与就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机构协商,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集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时,由该企事业单位对提出申请的职工进行初审,由运营机构审核;个人单独申请是指个人通过线上录入身份信息核验申请或持申请要件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行登记,由运营机构进行准入审核;人才专项供应是指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方式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灵活调整。对于配建无偿移交政府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区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负责运营管理工作。被人社部门认定为人才住房的,只能向各类人才专项供应;社会资本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被人社部门认定为人才住房的,优先向各类人才专项供应,由人社部门组织配租,剩余房源面向社会及各类保障对象供应。用人单位自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企业自行管理,在满足本单位需求后,可面向社会或合作企业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提高项目房源利用率。以上所有房源的配租信息将纳入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后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单次租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可向运营机构申请续租。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在沈阳市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申请续租,或者向运营机构提出申请。承租人有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结构或房屋用途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空置6个月以上的;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在承租房屋内从事经营或违法活动等行为的市房产局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由运营机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并结算费用。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指导
  根据租金和地域经济相似性划分租金指导区域,通过综合测算确定各区域租金指导价格,每半年更新一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均价原则上不高于所在区域租金指导价格的90%。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
  运营机构必须通过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房源租赁公告,不得私自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违反相关规定的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并追缴已减免税费和水、电、气已优惠差价等。